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与文化的见证,也是促进不同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载体。1987年,长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上下两千多年,纵横十万余里”,长城承载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血脉,长城精神激励着中华儿女团结统一、奋发图强。保护好、传承好这一世界文化遗产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那么,长城保护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带您详细解读。

情景一

我是野游爱好者,只想“不走寻常路”。

我知道一条野长城路线,周末我们一起去爬!

提示

野长城作为未经修复和开放的长城段落,大多砖块松动、缺少安全保障。攀爬野长城不仅会危及人身安全,还会对长城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我们在这里提醒大家,攀爬野长城是违法行为哦!国务院发布的《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禁止“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禁止“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

法条链接

《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禁止在长城上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禁止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景二

今天去长城玩,看见城墙墙体上有微小的裂纹。

我做瓦工20年了,肯定能把城墙修好,我去维修上。

提示

长城修缮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所以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2019年我国文化和旅游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的《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已经明确不得擅自修缮长城及其附属文物。《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也明确了负责日常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修缮、抢险等保护工作的主体是长城管理使用单位或者当地区人民政府。作为长城脚下的乡亲们,我们要做好长城保护的“监督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切勿盲目修复,“弄巧成拙”。

法条链接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长城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负责所管理使用长城段的日常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修缮、抢险等保护工作,并保证保护工作的相应资金。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长城段,其日常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修缮、抢险等保护工作,由当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长城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应当坚持及时保护、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长城地面建筑已经全部被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

情景三

妈妈,长城真威武呀!我想把我的名字刻在这里。

妈妈给你找一把小刻刀,刻好后拍张照片给爸爸。

提示

长城是我们宝贵的财富,但长城很多点段,都出现过被游客涂污刻划的一道道“伤痕”,严重破坏了长城的历史风貌和文化底蕴。《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长城上从事刻划、涂污等活动。《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也有类似禁止性规定。刻划、涂污等行为影响了城墙原貌,还要根据损坏程度承担修缮费用。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条链接

《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禁止在长城上刻划、涂污。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禁止从事刻划、涂污、损坏长城等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情景四

长城上的每一块砖都独一无二,我想去长城取一些砖带回家“摆面”。

真是个好主意,这次去长城不能白去。

提示

长城的一墙一石、一砖一瓦都浸透着古代人民的智慧和汗水,都承载着重要的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爱护长城、守护长城是我们作为中华儿女共同的责任和使命。在长城上取砖、取土等行为均会对长城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害,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长城保护条例》《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禁止取土、取砖或毁坏长城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的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禁止从事刻划、涂污、损坏长城等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款规定,故意毁损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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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