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遇到了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那么你遇到的可能不是“馅饼”,更可能是非法集资的“陷阱”。许多人在面对高额回报的诱惑时,容易意识麻痹,盲目跟风,忽略其背后的风险,到头来让自己的“钱袋子”打水漂。

今天,

检察官盘点了

非法集资的几种情形,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情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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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梁某注册了一家空壳公司,以建立某工业基地项目为由,组织人员向全国各地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梁某把集资户的投资额、分红比例分为三个档次,号称每月二次分红,一年还本;介绍他人集资的,可按被介绍人集资金额的10%获取提成,每月还可按被介绍人分红的一定比例提取红利。至案发,该空壳公司集资收入1.4亿余元,所获款项被梁某及其下属用于个人消费。

情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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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郑某注册了一家投资公司,在不具备银行金融性质的借贷能力下,通过亲戚朋友口口相传、门面接待等方式开展借贷业务,向外借款许予月利率2%,可随时取回本金,同时向对外发放手续简便的贷款,月利率为5%。至案发,共吸收存款2900余万元,郑某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情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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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肖某、陈某注册了一家养老服务公司,在公司无融资资质情况下,虚设“养老基地”,采取打电话、发传单、推介会等方式,辅以发礼品、参观“养老基地”等手段开展非法集资,承诺支付每月1%-3%的固定收益、享有养老基地优先居住权和折扣及期满后返还本金等。至案发,共非法集资562万元,肖某等人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当前,不法分子为了实现非法集资的目的,巧立名目,打着“金融创新”“政策扶持”等旗号,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犯罪分子常常许诺给予高额回报,有针对性的对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体采取吸收资金的活动,而后要么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在投资、还本付息等,资金链断裂后直接逃匿;要么用于个人挥霍,造成参与集资活动的人大多血本无归,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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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

面对投资,

要理性,不要侥幸。

要稳健,不要冒险。

要警惕,不要盲目。

文字:刘恺铠

编辑:温林欣

初审:柳莎莎

审核:徐荣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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