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13日讯近日,吉林长春的赵女士去银行取款时,被告知需派出所同意才能办理,引发热议。涉事银行表示,此举并非银行单方面决定,而是为防范电信诈骗、保护居民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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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宋来飞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十四条,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所以,储户有存取款自由,银行无权拒绝支付。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章“金融治理”的相关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并可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赵女士的银行账户并没有被识别异常,因此,涉事银行无权以防范电信诈骗为借口对其进行限制。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章“综合措施”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电诈预警系统发现的潜在被害人,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在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的前提下,公安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公开的信息中,长春市并未被定性为电信诈骗特定地区,因此,派出所对民众的取款限额进行限定没有法律依据。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