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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垃圾在分类储存阶段属于公众的私有品,垃圾经公众分类投放后成为公众所在小区或社区的区域性准公共资源。

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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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

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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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先沥出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就地处理等其他减量化方式排放;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河流、渠道、水库、排水管道等地点倾倒生活垃圾。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投放。禁止将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由管理责任人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

01

对个人

根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02

对单位

根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03

对管理责任人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三)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四)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

(六)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更换,对生活垃圾投放设施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止污染环境。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垃圾产生者应当予以配合。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按标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彭州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