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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关联与界限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在本质上,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帮助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应属于共同犯罪现象,但我国《刑法》将组织卖淫的帮助犯单独定罪,即采取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模式,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从而避免了将该帮助行为作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从而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严厉打击意图。

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区分组织卖淫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存在诸多混淆之处,需要进行仔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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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成要件上,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主观方面,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是基于"组织故意",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是基于"协助故意";在客观方面,组织卖淫罪表现为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卖淫的活动,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则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提供某方面帮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一方面,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另一方面,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组织卖淫者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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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充当打手的行为,如何定性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打手,实属强迫卖淫的实行行为,应以强迫卖淫罪而非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如果不是强迫他人卖淫,而是为避免他人干涉、抗拒检查、防止嫖客闹事、维护卖淫组织等充当打手的,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