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公司法》正式实施的时间越来越近,很多与现行法条不同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多。注册公司注册资金要实缴吗?今天【美家企服-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来聊一下新法中关于册公司注册资金要不要实缴?公司注册资本金出资不足会带来股东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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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实缴,是股东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但在认缴制的大潮中,有很多在营的老公司都是设置了较长的认缴期,并未完成实缴。随着新法中关于企业注册资本金五年内限期实缴的条文落地,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也同时进行了明确: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股份公司)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上述三条中,五十条和九十九条明确了如有未完成出资的股东,那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发起人均须承担连带责任。

八十八条则是对“瑕疵转股”进行了责任明确,其实是堵住了想用“职业股东”来躲避责任的路径,特别是对已到期却未实缴就转让股权的,直接会判定为恶意转股;而未到期未实缴,转让股权的,如果受让人未履行义务,转让人也须承担责任。

综上,新法下,股东尽快完成注册资本金的实缴,其实是对自己的一种法律保障。但,有些老公司在前期认缴时,注册资本金填的较大,而现在用过桥垫资不但也涉及费用还涉及新法所设定的资金抽逃和虚假出资的违法风险,非货币又担心别人质疑价额偏低怎么办??

首先,公司法明确是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完成实缴的,但,必须要经正规执牌备案的评估公司评估做价,并依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后,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网上进行公示。(这里的核心流程是评估报告取得的路径必须合规,保证四流一致,从合同到打款到报告到发票,均须主体对应,也就是说,萝卜章公司的甄别必须得擦亮眼睛),担心采用知识产权实缴有风险的企业主老板,你可以找美家企服或是留言私信来进行咨询,避开知识产权实缴的风险。

所有手续依法完结后,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