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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目前,大量MCN机构凭借专业化的内容生产能力、规模化的渠道分发能力以及成熟的品牌方、供应链对接能力,签约了大量的网络主播。由于行业目前整体不成熟,现行法律法规未满足新业态的发展,因此爆发了大量的纠纷。在发生纠纷时,MCN机构会主张主播随意解约,构成根本性违约。同时,主播会提出相应抗辩理由主张MCN机构根本性违约,比如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宣传、包装、推广义务,拖欠或迟延支付直播收益等。

在双方各说各理的过程中,判定哪方是合同解除的根本违约方尤为重要,因为违约方最终会承担高额违约金等不利后果。本文将通过案例拆解,深度分析法院裁判依据,为各方权利义务、风险防范提供相应标准。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5日,蒲xx加入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MCN机构”)工作人员组建的微信群“熙崽运营群”。2022年1月25日至3月4日,MCN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蒲xx在该微信群内就MCN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安装相关软件、账号注册、设备调试、“抖+”投放等事项进行了沟通、处理。

2022年2月2日,蒲xx用手机号1507714XXXX和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抖音平台上实名注册了抖音号为“Qtanxi”,昵称为“Q弹熙”的抖音账号。2022年2月3日,蒲xx以前述抖音账号加入MCN机构在抖音平台上运营管理的名为“炫石燃锋”的MCN机构。2022年2月8日开始,蒲xx以前述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上开展直播等活动。

期间,MCN机构作为甲方、蒲xx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纪合作协议》,如下约定:1、甲乙双方同意在合作期限2022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1日止;2、乙方的经纪代理授权性质是独家且排他的;3、双方明确并同意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条款均无意图在双方之间建立劳动或雇佣关系;4、蒲xx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MCN机构为蒲xx提供服务,包括观看蒲xx直播,并截选一些可作为在抖音上用作推广的视频素材;为蒲xx创建一个运营团队,一个工作人员负责和蒲xx的日常沟通,还有一个工作人员在直播时为蒲xx提供弹幕互动、场控;MCN机构的剪辑师为蒲xx的直播素材剪辑视频;蒲xx需要按照协议保证一定的直播时长、天数,每月发布不少于5个有效视频,由此产生的收益,双方根据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2022年2月8日至6月30日,蒲xx以前述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上直播的有效天数和时长分别如下:2月8日至3月9日,为21天和163小时28分钟;3月10日至4月8日,为20天和139小时55分钟;4月9日至5月8日,为18天和119小时20分钟;5月1日至5月31日,为22天和115小时59分钟;6月1日至6月30日,为15天和77小时20分钟。2022年2月28日至6月8日,MCN机构为提升蒲xx的前述抖音账号的人气度,以充值“抖+”的形式购买人气推广服务花费了7,400元。

2022年6月16日,蒲xx在微信上向MCN工作人员王某表示“太难做的了,我每天下了播还要自己做视频,基本上就是凌晨三四点睡觉,太累了”,同时表示“可是这样的话就感觉公司没给我分担呀,就感觉有点难受。除了抖加,感觉是我一个人在忙,你们做什么了,就刚开始一个月在剪辑”。2022年6月25日,蒲xx的前述抖音账号退出MCN机构经营管理的“炫石燃锋”公会,此后双方未再进行合作。

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蒲xx赔偿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41,655.80元(11个月乘以蒲xx的平均每月收益12,877.8元)、投放成本7,400元(抖加流量投放)、人力成本10,000元(估算的)、预期利益损失150,313元(31个月乘以MCN机构的月平均收益4,848.8元);2、判令蒲xx停止使用抖音账号Q弹熙(uid:Qtanxi)进行演艺活动。

蒲xx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蒲xx返还合作期间在抖音直播平台以抖音账号Q弹熙(uid:Qtanxi)直播所获取的收益24,244.17元。

法院判决

一、确认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蒲xx签订的《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纪合作协议》于2022年6月25日解除;

二、蒲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

三、驳回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蒲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对合同解除本身并无异议,但双方对于谁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违约方存在巨大争议。MCN机构认为蒲xx擅自解约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蒲xx则认为MCN机构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蒲xx有权单方面退会解约并要求MCN机构返还相应收益。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熙崽运营群”微信群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经纪合作协议等证据,双方在合作期间,MCN机构享有独家经纪代理权,全权、独立、排他地为蒲xx进行有关演艺活动安排、规划和实施,以及尽力尽责为蒲xx的演艺活动提供经营管理和推广服务,包括设备调试、策划直播内容、场控跟播、剪辑视频、流量投放等,而蒲xx亦需依约每月直播不少于120小时、不少于24个有效天,每月发布不少于5个有效视频。然,通过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看,MCN机构并未全程、及时提供设备调试、场控、视频剪辑等服务,蒲xx直播的时长和天数亦未完全符合经纪合作协议的约定,双方均未能依约全面、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均存在一定履约瑕疵,但该等瑕疵尚不能导致双方合作盈利的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

故,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蒲xx擅自退会解除合作关系,构成根本违约。现,MCN机构主张蒲xx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141,655.80元(11个月乘以蒲xx的平均每月收益12,877.8元)、投放成本7,400元(抖加流量投放)、人力成本10,000元(估算的)、预期利益损失150,313元(31个月乘以MCN机构的月平均收益4,848.8元)。对此,法院认为,蒲xx作为根本违约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考虑到违约金在法律性质上兼具惩罚性和损失补偿性,且MCN机构投入人力和财力成本,既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有之意,也是其获取相应收益的前提,结合双方缔约地位强弱、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双方收益情况、履行利益损失的客观性、预期利益的不确定性,再兼顾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效果,法院酌定蒲xx赔偿MCN机构违约金60,000元。

MCN机构还要求蒲xx停止使用涉案抖音账号进行演艺活动。对此,法院认为,涉案抖音账号系蒲xx以实名身份信息注册,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且双方合同关系已经解除,MCN机构仍要求蒲xx停止使用该账号,缺乏法律依据,故对于MCN机构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蒲xx认为根本违约方在于MCN机构,其有权解除合同,并据此反诉要求MCN机构返还所获取的收益24,244.17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主播与MCN机构签署经纪合约,最直接目的是获得MCN机构的资源倾斜和培养,因此,主播以对方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未提供任何推广和培训也是主播抗辩违约最常见的观点之一。

MCN机构与主播的合同,一般会直接约定MCN机构负有为主播宣传、包装、推广的义务。MCN机构应对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假设MCN机构已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证明为主播提供了经纪服务,则主播需要承担MCN机构不作为的反证责任。

实践中,MCN机构可能投入流量支持、人力支持(如运营、导播、剪辑),大多是无票成本,又由于大部分主播签署合同时未对该项义务进行量化,即使MCN方提供的证据只是部分证明其已经分履行了该项义务,也只是构成履行瑕疵,尚不能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故,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主播擅自退会解除合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语

有些MCN并不像自己之前说的那么好,没有商务资源对接、没有流量扶持、甚至不能按照约定进行业务支持,合同中还没有约定主播方的单方解除权。在这种情况下,主播不能根据MCN机构支持不够擅自解约,否则要承担高昂的违约金。但是,继续履行同也无法得到任何支持,进入进退两难的地步。

建议主播单方解除权要约定清楚。请一定要改变自己的认知差异,合同条款是可以提出意见并和公司互相协商的,特别是关键条款。要把MCN机构对自己的扶持进行一个量化具体的约定,比如一个月对接多少商务,配备几名人员为置拍摄剪辑视频,什么情况下可以无责单方解除合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