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车辆在空车状态下行驶,几乎不存在泄漏、爆炸等安全风险,是否也意味着可以不配备押运员了呢?最近,就有朋友咨询小编这一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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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先看看交通部网站此前做出的相关回复。

问:箱式危险品车空驶时需要押运吗?

【详细描述】

1、箱式危险品车空驶时需要押运员吗?

2、持有危险品操作证,驾驶爆炸品运输车一定要另外持有爆炸品操作证吗?在没有危险品操作证为前提下可以直接学习爆炸品操作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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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答复:

1、由于您提供的有效信息不足,本栏目无法给予详尽的答复,若您所述相关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同时具备“普通货运”的项目,则专用车辆卸货后不存在危险性,卸货后无任何污染与普通货车无区别。则空驶时不需要押运员。

地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管理不属于交通运输部职责,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因此,请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

由此可见,不存在危险性且同时具备“普通货运”的情况下,厢式危险品车空驶时可不配押运员,但是实际要以公安交管部门判定的为准

在实际的运输中,对于曾经装运过危险货物且未清洗的罐式运输车辆,空驶过程需配置具有资质的押运人员。

已卸载危险货物并且消除危险性的厢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单独的危险货物运输牵引车(没有载运货物的挂车),空驶过程没有配置押运人员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曾经装运过危险货物且未清洗(消除危害)的罐体,存在危险货物气相、液相残留、仍然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曾经发生过多次空罐作业安全事故。例如:

2019年12月8日,吉林省某维修部在对曾经装载油品的罐车罐体维修过程中,由于作业之前未彻底清洗罐体,维修过程的火花引起爆炸,造成2死1伤。

因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JT/T 617.4)规定,未经清洗的空罐体应按照先前充装物质的要求进行运输。

也就是说,曾经装运过危险货物且未清洗(消除危害)的罐式运输车辆(包括槽罐车、罐式集装箱运输车辆、长管拖车等),空驶过程也应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要求,配置相应的押运人员。

对于已卸载危险货物并且消除危险性的厢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单独的危险货物运输牵引车(没有载运货物的挂车),其空驶过程没有载运危险货物,不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所以也就没有配置押运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