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到教培机构为孩子交费

进行课外培训,

但课未上完教培机构就关停了,

学员将教培机构诉至法院

要求退还学费,

教培机构却因内部财物管理混乱企图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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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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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机构关门引发退费纠纷

柳州市城中区一家民办教培机构成立于2007年7月9日。从2017年开始,6岁男孩左第苏一直在该教培机构进行课外培训。

2020年11月14日,左第苏的父母在教培机构给儿子报名英语国际班,支付学费7560元。双方约定学期为2年,共80次课,每节课94.5元。然而,左第苏只上了14次课,教培机构就关门了,还有66次课没有上。

此后,左第苏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将教培机构诉至城中法院,要求教培机构返还6237元英语辅导课学费;教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沙天蓝、校长韦忠对教培机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沙天蓝辩称,教培机构对公账户没有收到左第苏交的学费,他个人也没有收到。左第苏在教培机构上课,事实上并没有得到管理方同意。他一再要求所有收入必须入对公账户,但校长韦忠私下收取左第苏的学费,提供假账本给他,让他误以为学生的全部学费已转入教培机构对公账户。韦忠的行为已形成非法侵占,他已经报警立案,现在处于侦查阶段。

“我尽了最大努力,教培机构还是停止运营了。两年多来,我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甚至借贷退赔家长们的学费,支付老师们的工资及缴纳教培机构的场地费、税费等,我不存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沙天蓝说。

左第苏的母亲尤秀枝告诉法官,左第苏从2017年起在该教培机构入学,经过3年多的学习时间,他们已经对教培机构产生了信任。他们都是在教培机构的前台扫二维码交款,沙天蓝说的韦忠没有得到教培机构授权收费的说法,他们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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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财务管理混乱涉案

法院查明,左第苏父母转入学费的账号是一家建材经营部的,经营部的经营者为韦忠。而教培机构在银行设立了一个账户,2020年银行交易流水中摘要处显示为“学费”或“培训费”的有两笔。2021年该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中没有摘要处显示为“学费”或“培训费”的交易记录。

2013年11月13日,沙天蓝、韦忠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利润五五分成,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扣除管理费等六项后按比例分配。2016年7月5日,二人签订《教培机构合作合同》,约定:韦忠出资120万元,占比例60%;沙天蓝出资80万元,占比例40%。合伙企业应于每月计算当月企业利润,扣除房租等后按比例分配。

2021年12月23日,沙天蓝向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公司的董婉等人涉嫌职务侵占。2022年1月23日,城中公安分局向沙天蓝出具《立案告知书》:“董婉等人职务侵占一案,我局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现立案侦查。”沙天蓝称董婉等人职务侵占案包括韦忠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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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支持学员诉讼请求

城中法院认为,左第苏向教培机构交纳教育培训费用,教培机构向左第苏出具收款收据并提供部分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教培机构未依约提供培训,停止经营,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左第苏以信息截图证明尚有66节英语辅导课未上,每节课费用为94.5元,应退费用为6237元,教培机构没提出相反证据反驳,左第苏请求教培机构退还学费6237元的诉请于法有据。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沙天蓝的陈述,沙天蓝作为教培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写明的法定代表人,教培机构财产管理混乱,包括左第苏在内交的多笔学费未入账,且沙天蓝、韦忠曾对教培机构所得学费进行分红,破坏了非营利性法人不向设立人、出资人分配所得利润的公益属性,也使得教培机构丧失了财产独立性。韦忠作为教培机构出资人之一,以校长名义参与经营,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名下公司等私人账户收取学费后未如实入账,致使教培机构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教培机构无力负担对外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沙天蓝、韦忠应对教培机构返还6237元学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沙天蓝举证证明董婉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已立案,该证据未明确列举韦忠。即便韦忠涉及刑事案件,也不影响该案审理。法院有权受理该民事案件。

城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教培机构向左第苏退还英语辅导课学费6237元;沙天蓝、韦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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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培机构、沙天蓝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柳州中院改判驳回左第苏的全部诉讼请求。

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教培机构收据上加盖其发票专用章,写明教培机构收到左第苏交来英语国际班学费续费7560元,结合左第苏在教培机构接受部分课时培训的事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费用收费主体为教培机构,教培机构与左第苏之间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左第苏交纳学费,教培机构没有按约提供足课时的培训,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账目管理是教培机构内部问题,不应以此对抗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左第苏。教培机构向左第苏出具收据即表明收到左第苏支付的学费,款项如何支配,不影响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的成立。因此,教培机构、沙天蓝关于案涉款项是韦忠个人收取,左第苏接受培训未得到教培机构同意的主张,不足以否定案涉款项收取主体及法律关系的认定。

即便如沙天蓝所说,韦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立案侦查,但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工作人员侵害单位财产形成的刑事案件,该刑事案件不影响教培机构与左第苏之间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效力,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无需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不久前,柳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8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城中法院

编辑:成彦彦

校对:赖梓硕

责编:黄麟茜

审核:陈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