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快三年了

老板不给交社保

张三无奈“狠心”辞职

老板挽留无果后说

人走可以

请把违约赔偿金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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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合同于2020年6月2日生效,于2023年6月1日终止;公司聘用张三从事技术、检验工作;张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在合同期限内接受其他单位聘请的,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等条款。2023年4月17日,张三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公司以张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又以相同的主张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三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应当仅限于张三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张三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取得合同解除权,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包含张三行使合同解除权情形,则应认定为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也是变相排除地球公司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应属无效条款。地球公司以张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约的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地球公司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的,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排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或者限制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劳动者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合同约定期限的限制,解除合同行为不构成违约,也不因解除劳动承担违约责任。

民生福祉,就业为本。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一头连着万家灯火,一头连着发展大局。在就业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劳动关系纠纷。在此提醒大家: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缴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向当地的社保部门寻求帮助。

作者:孙权、耿亚中

文中单位、个人名称均为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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