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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因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经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排查,周某等3人符合依法注销情形。现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期满后将依法注销这3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若对公示有异议,请本人或者监护人在公示发布的30日内前往广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进行复议。车管所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咨询电话:0793--2625468(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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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