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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2月7日,舞钢市环保局就群众举报的舞钢市源汇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汇牧业公司)养殖废水外排的问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源汇牧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水和部分畜禽粪便未经有效处理,经果园内管道排入自然沟,现场气味刺鼻难闻。舞钢市环境监测站作出了舞环境监测字(2018)JD-043号《监测报告》,舞钢市环保局向源汇牧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责令源汇牧业公司自接到该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封堵排污口,立即清理自然沟内外排废水。此后,又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听证告知程序,舞钢市环保局于2018年5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按照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2.罚款35万元。源汇牧业公司不服该决定,申请复议。舞钢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维持了舞钢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源汇牧业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舞钢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舞钢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舞钢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源汇牧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机关严格执法的典型案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程中,在立法领域,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更加完善,而在执法领域,生态环境机关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严格执法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要求,而监督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则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职责所在,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体现。本案中,舞钢市环保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有效维护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惩戒了环境违法行为,使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对全民守法起到了良好的价值引领作用。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沈诗君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