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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专题

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呢

公务员小王:降级!我是这么优秀的公务员,怎么可能被降级。我要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人员小李:公务员人事处理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行为,因此这类内部行为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进行救济。

新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下面小编将详细解说。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法条解析

行政复议的范围取决于行政复议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角色和功能定位,并非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都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本条规定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与原法相比增加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不适宜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监督。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国防行为主要是指国家为了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如宣传、发布动员令、戒严令、军事演习、设立军事禁区等。外交行为是指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交往行为,如对外国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建交、断交,缔结条约、公约和协定等。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是立法行为。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本项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狭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狭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目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主要方式是事前合法性审查和事后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法将规范性文件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仅受理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行为,因此这类内部行为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进行救济。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免职等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还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促使民事纠纷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的一种活动,可以称作“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一环,经过行政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的,一般会形成调解协议或制作调解书。调解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协商达成的,行政机关在调解中的角色是居中的,其行为不直接影响当事人双方的权力义务。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宜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对于行政调解结果不满意的,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其他手段解决争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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