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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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会有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将自己名下财产转移给第三方,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民法典明确规定,这种财产转移行为无效,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那么如何行使撤销权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撤销权必须以诉讼的方式主张
债权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通过法院判决实现撤销权。
二、起诉时应举证证明:
(一)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
(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三)债务人的行为不当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
如果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并不影响债务的清偿,债权人无权干涉。
三、撤销的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实现的法律效果只是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原状,至于债权的清偿,须债权人另行向债务人主张。
四、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的就不能在行使了,参加《民法典: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撤销权一年内未行使的权利消灭!》。
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只有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如果一直未发现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转移的,自财产转移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撤销权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因此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将不能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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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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