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第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第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即出现前述两种情形任何一种的,受损方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必等到离婚时;如果在离婚时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情形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一方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1.《民法典》较原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变化

民法典对原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同样规定,增加了

“挥霍”情形。原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

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的行为

,该条延续原婚姻法在婚内可以提起财产分割之诉,同时增加对一方存在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也可以提起财产分割之诉。

2.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私自赎回理财、变现投资并频发大额取现;

2)开立一方不知情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

3)赠与第三人大额财产;

4)以父母或其他亲友名义购置大额资产;

5)购买专属个人的保险产品;

6)将个人名下不动产,动产出售或虚假出售;

7)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8)私自将股份转移给他人,或虚假转让并成为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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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隐匿财产的几种表现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2)将存款以取现方式转存到他人名下;

3)隐瞒他处购置的不动产或者将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

4)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

股东

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或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4.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的几种表现

1)大肆购买超出家庭生活所必须的限度用品用于自己实际消费;

2)购买个人高档奢侈用品;

3)个人进行高消费的其他活动。

4)其他。有时挥霍和毁损常常发生重叠效应,比如婚内一方未经配偶同意且后期反对情形下,仍私自将双方卖房款擅自进行大额炒股投资,最终亏损了几十万元,则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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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虚构共同债务

1)虚构债务(借贷或交通事故等),进行大额赔付等。

2)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或扩大债务。

6、

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评价

对确认为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获得相应比例的折价款,相应地,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认定一方有故意大额消费、大额支出,另一方也可据此要求多分财产。

二、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主张权利时间不受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是不离婚情况下,利益受损一方可以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而第一百九十二条虽然规定

“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

该法律条文并无

将损害夫妻财产利益行为发生在

“离婚时”的前置性约束,而是将该行为扩展至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

只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可以对该方进行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存在上述侵权行为,财产权受到侵犯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再次提起分割请求,而不受离婚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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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敬老、养老、助老

是中华民族传统

美德,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该义务并不因成年子女的结婚而终止,对此我国宪法、民法典,老年权益保障法等均对此有明文规定。在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下,当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不得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有违社会正义价值观。

值得注意的是该情形只存在不主张离婚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离婚,随着夫妻婚姻关系的解体,夫妻财产共有关系的解散,对配偶方父母便不再负有上述义务。

四、获得法律支持的条件

婚内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损害赔偿不同,首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内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不能对适用的情形进行类推和扩大解释,且侵占、损害财产的行为必须达到

“严重损害”的程度。如男方认为妻子刻意向其隐瞒存款数额和存款形式,且未征得自己同意单方处分存款,用于购买基金、外借、参与非法集资等,依法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判令以后工资收入由双方共同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即便其实施了上述行为,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用存款购买基金、外借,且发生所有权转移,并未改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构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不能认定其存在隐藏、转移财产行为,驳回原告诉求。至于“严重损害”,需根据个案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浙江省高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中对夫妻共同债务标准界定为“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而离婚时对隐匿转移财产举证一般超过一万元即可作为举证内容要求对方做出合理解释。

其次,不能据此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夫妻财产本属法定共同共有,如果对婚内财产分割做扩大解释,并做出生效法律判决,则很可能成为夫妻逃避债务的手段,将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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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意义

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婚姻关系在正常情况下,为了维护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尤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到夫妻对家庭应当承担共同的抚养、扶养、赡养等义务,一般来说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但夫妻作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

,双方利益既高度重合又有相当程度的分离。当在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使得分割共有财产成为必要。实践中,能够实现夫妻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的,大部分属于夫妻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一方,以及假意不同意离婚实则为日后大肆转移财产所进行缓兵之计的做法,即使法院基于双方没有法定离婚事由而不准予双方离婚,财产权益受损的一方依旧可以以上述“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案由起诉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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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