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院方回应:表示遗憾,不便透露具体详情。

近日,谢先生及家人与东莞市人民医院长达两年多的医疗纠纷迎来定论,在东莞市医调委的介入下,双方达成最终和解协议,根据《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医院被认定30%的次要责任,谢先生及家人获赔13万。

对于贫血的父亲不应该被医院消化内科收治住院、父亲检查结果是黄便却被医生送去做胃镜检查等种种质疑却一直萦绕在谢先生心中。他认为父亲的离世与医院做胃镜检查有很大的关系,甚至觉得医院是为了完成某些指标强行让自己的父亲做胃镜检查,认为医院存在医疗犯罪嫌疑。

送医院后身亡,家属质疑院方

谢先生讲述,其父亲谢老先生当时81岁,于2022年1月27日5时左右在家因坐起晕厥由东莞市高埗镇医院120救护车送到东莞市人民医院(万江)急诊科。“在医院当时已CT排除中风,血化验发现血红蛋白只有标准下限的50%,随后被送到消化内科住院”。

“当时来到急诊科,医生问询父亲是否有黑便、吐血,已然清醒的父亲都否认了,我们对父亲的话也深信不疑,因为我们知道他有冲厕前多看一眼的好习惯。”谢先生当时在急诊科现场,采访中,他对于是医院消化内科收治没有黑便也没大量吐血的父亲心存质疑。

他表示,当时现场,因为不太懂医疗知识也没过多留意,老父亲就被送往该院消化内科住院。

“由于入院时是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且距离春节只有4天,医方说陪护人员不能轮换,进病区不能出,直至出院。我们认为病人昨天还能开车出门买年货,只是贫血,不是什么难治的病,且院方有提供护工,于是家属没进病区陪护”。

谢先生告诉记者,2022年1月27日中午12点多,医生通知家属下午2点多陪病人做B超。因为入院手续多是谢先生弟弟办理,下午还需要补签一些资料,所以当天下午仅谢先生弟弟一人前往医院陪同父亲做检查。

谢先生弟弟到后,医生说上午肛门指检有黑便,要求签字下午做胃镜,谢先生父亲最终结果是实施了胃镜检查。

2022年1月28日早上6点半左右,医院医生电话通知谢先生,称其父亲叫不醒已僵硬。

“父亲前一天还能开车出门买年货,只是贫血,不是什么难治的病”谢先生认为,父亲在医院突然离世,医院有责任,尤其是介怀医院给父亲做胃镜。

事实上,当时谢先生本人并不同意医院给父亲做胃镜,觉得做胃镜需要麻醉对老人家而言太辛苦,“但医院医生当天下午2点多说上午肛门指检有黑便欺骗家属签字立即施行胃镜”。

提及为何用“欺骗”,谢先生称,后面与医院产生纠纷后,在沟通过程中,他们发现此前没有被发现的父亲大便化验单,大便显示是黄色,他以此认为医院没有为父亲做胃镜的必要。

他还认为,父亲是重症贫血,血红蛋白只有标准下限的一半,医生却对病人实施胃镜检查,不仅令病人的贫血病症得不到治疗,胃镜麻醉还会降低心肺功能,令贫血病人身体本就供氧不足症状加倍严重,直至死亡。

大便化验单显示,采样时间是2022-01-27 13:14 ,颜色结果是黄色,隐血试验是阴性,红细胞是阴性。“医院用‘肛门指检有黑便’的谎言欺骗家属签字做胃镜。因为样本的颜色是黄色,而且采样时间在医生劝说做胃镜之前”,他如是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谢先生提供的父亲便检化验单,检查结果显示是黄便,这也是谢先生质疑医院做胃镜的动机之一。

结合上述种种,谢先生认为医院有医疗犯罪嫌疑。

“我们发现院方缺少了4点钟的巡查记录”,与此同时,谢先生还认为医院还存有失职行为。

两次鉴定均认定为医疗事故,医院最终承担30%责任

带着质疑,谢先生先后到东莞市万江公安局分局报案、东莞市卫生健康局投诉、东莞市医学会做犯罪鉴定、找律师起诉……通过各种方式希望认定医院的医疗犯罪行为,但均无果。

“退而求其次,只能做医疗事故认定”,谢先生随后先后去东莞市医学会和广东省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规定,该纠纷最终被认定属于医疗事故,事故等级为一级甲等,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2023年11月广东省医学会出具的《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广东医鉴【2023】23号,对医方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

鉴定组专家根据现有临床资料综合分析认为,因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其确切的死亡原因不能明确,推断可能为心源性猝死(消化道出血后出现低血压、贫血等诱发心脏事件如恶性心律失常、急性心梗等),医方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的医疗过失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的抢救时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其中,对医方的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分析中,鉴定组专家认为,本例患者高龄,有高血压、淋巴瘤、肾病等基础病史,本次胃底多发溃疡并出血,其自身病情危重、进展迅速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30%)。

为什么,构成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却只承担30%的次要责任?一是,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只取决于患者的损害后果。只要出现了患者死亡,无论医方要承担多少责任,都被定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二是,由此可以反过来说,定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不意味着医方一定负主要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3年11月,对谢先生与东莞市人民医院的医疗纠纷,广东省医学会出具的《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需要指出的是,早在2022年,东莞市医学会也曾对此事件出具《东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鉴定结果显示,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有患方原因和医方原因,其中患方原因是患者年龄大,有高血压、多发性腔梗等基础病;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症状不典型,胃镜检查见胃底多发溃疡并出血(ForrestIa期)再出血率高达43%,病情变化快、死亡率高;死亡原因不排除血栓栓塞事件,如肺动脉栓塞、急性心肌梗死等三个原因。医方原因则是有对病情的严重程度评估不足;护理巡视观察不足等两个原因。

东莞市医学会对此做的因果关系分析: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

报告指出,患者年龄大,有高血压、多发性腔梗、痛风等基础病,患者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症状不典型,胃镜检查见胃底多发溃疡并出血(ForrestIa期)再出血率高达43%,病情变化快、死亡率高等因素,是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医方对病情的严重程度评估不足及护理巡视观察不足的过失行为,是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其原因参与度为15%-25%,故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2年,东莞市医学会针对此纠纷出具的《东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院方回应:表示遗憾,不便透露具体详情

针对检验结果是黄便,医院却要给患者做胃镜检查等家属的种种质疑及此次双方和解情况,东莞市人民医院回应不方便透露。

2022年东莞市人民医院回应称,医院对该事件患者基本情况描述是:2022年1月27日,患者谢XX,男,81岁,“因晕厥4小时”及“中度贫血”由红楼院区急诊科送入消化内科住院,最终患者抢救无效于2022-01-28-08:49宣告临床死亡。

当时的回应中,医院表示,对于患者的死亡表示遗憾,在接到家属相关投诉意见时,医院已第一时间要求消化内科进行调查并进行回复。

第三方专家:消化道急性大出血未到达肠道,也可能是黄便

与此同时,不愿具名的东莞医院医务科负责人表示,上述案件中,患者贫血的原因是接诊医生首要考虑的问题,“贫血若已排除外伤,那最有可能的就是消化道出血,但需结合患者病史,比如此前是否有反复腹痛,或是服用对胃消化道黏膜有损害的药物,是否出现呕血或拉黑便。”

对于此纠纷中,家属质疑的没有便血无需做胃镜这一说法,该负责人持否认态度,他指出,有些病人消化道出血非常急、速度比较快、量比较大,但又呕不出来,未到达肠道排泄,也不会出现黑便的。

他补充,医院给病人做胃镜,需要有身体条件支持,“如果病人情况非常不好的话,也不适合做胃镜的,首要任务应该是解决贫血的问题,维持病人正常的循环呼吸功能”。

“这名患者从送至医院24小时不到便死亡,说明患者起病很急,疾病变化比较快”,他表示,医生以一个贫血查因受住院,这一行为本身没有过错,若病人问题非常严重的话,可能收治ICU更为合适,但这些都是需要依据病人生命体征而定。

他指出,病人最初收治的科室其实不用纠结,“哪怕是收错了科,但医生在诊疗过程当中,对当时病人的情况能做出积极的判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那也是没有违反常规的”。

他认为,最关键的问题应该是医院医生对这个疾病的诊疗有无违反常规,“比如病人贫血很厉害,医生有没有及时输血,用药有无问题,抢救过程有无按照诊疗的常规进行抢救,进行及时处理等,诊疗过程是否违反常规。”

一级甲等事故的概念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各种死亡试验都不起反应,同时躯体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等,即可认定为真正的死亡。

二、哪些情形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 0 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一级医疗事故应如何赔偿

第一部分赔偿标准

(一) 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 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 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 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 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八) 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部分: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一)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 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 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图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整理:护理传真责任编辑:张昕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