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清海,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税收种类主要有如下划分:

一、直接税和间接税

在介绍直接税和间接税之前,我们先简单介绍两个概念:纳税义务人、负税人。所谓纳税义务人,是指依据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谓负税人,是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义务人如果通过一定途径将支付的税款转嫁出去,纳税义务人就不是负税人。否则,纳税义务人自己就是负税人。

通常将纳税义务人和负税人同为一体的税种叫做直接税,比如:所得税、财产税;将纳税义务人和负税人分离的税种叫做间接税,比如:增值税。我们认为,从立法意图来区分更加标准,立法拟让税收负担不由纳税人直接承受,而可以顺利转嫁给别人税种就是间接税;凡立法者的意图是使纳税义务人自行承担税负,而并非转嫁给别人的税种,为直接税。

二、价内税和价外税

所谓价内税,是指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之中包括税款的税种,最典型的是消费税;所谓价外税,是指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种,最典型的是增值税。

价外税相对容易转嫁,价内税相对而言较难转嫁。

三、独立税和附加税

不需要依附其他税种而仅仅依靠自己的课税标准独立征税的税种,是独立税;绝大多数税种是独立税。以其他税为课税标准的税种为附加税,比如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从价税和从量税

一般认为,凡是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为标准计征的税种,为从价税;凡是以征税对象的量(比如体积、重量)而不是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为标准计征的税种,为从量税。

严格来说,这种分类并不太符合划分的标准,因为有的税种既有从量征收、也有从价征收,比如消费税、资源税,但是有利于表达。

五、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其他税

商品税是指以商品、劳务、服务为征税对象,并以商品、劳务和服务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所课征的税种的统称。

所得税,是指以个人或单位、其他组织所得(利润或净赚)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种。

财产税,是指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某一时点占有或控制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收的统称。

其他税种,是指以除上述三种征税对象之外的其他对象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种。

六、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

税收收入归中央的税种,是中央税;税收收入归地方的税种,为地方税;税收收入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为共享税。

关于税收分配,马斯格雷夫提出过著名的七原则:
1.以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的累进税应划归中央;
2.作为经济稳定手段的税应划归中央,而具有周期性稳定特征,收入起伏不大的税应划归地方,因为稳定经济系全国性的职责,应由中央政府履行。
3.地区间分布不均的税源应当划归中央,否则会引起资源在地区间异常流动。
4.课征于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种应当划归中央,否则会引起资源在地区间异常流动,扭曲经济。
5.依附于居住地的税种最好划归地方。
6.课征于非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种应当划归地方,因为不会引起资源在地区间异常流动。
7.受益性税收和费用对各级政府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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