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布《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函”),第一次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对“家族信托”进行了定义。

1、家族信托的定义

37号函中将家族信托定义为:“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庭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与此同时,该函要求“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该函还特别强调:“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故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都不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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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族信托“是”什么?

就上述规定而言,该37号函通过定义的方式首先明确了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是“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定义中还特定标明是以该目的作为“主要信托目的”的信托是家族信托。

其次,该定义明确了家族信托的业务内容为“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庭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该定义明确了家族信托兼有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双重性,并强调家族信托主要是“定制化”的业务。后者体现了信托应“尊重委托人意愿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单纯从定义的角度而言,37号函对家族信托的定义算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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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族信托“不是”什么

除了定义,为了更好的界定家族信托,37号函还特别从其他的角度,规定了什么“不是”家族信托。

首先,“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故该函认为“纯粹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是家族信托”。

其次,“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故该函认为家族信托应当为混合利益信托,不得为纯粹的自益信托或他益信托。

最后一点,37号函还特定要求“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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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榷之处

在上述三点关于家族信托的补充性规定当中,有两点尚值得商榷:

其一,要求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就此,从信托公司的角度而言,家族信托是面向超高净值客户的一款产品,资金额过低,从经济效益很难盈利。因此,信托业的行政主管机构作出这样的规定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是,从家族信托的法律属性来说,这样的要求显然没有依据。

其二则是要求“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关于这一要求,则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是委托人是否必须是受益人?关于这一点,作者持否定意见:家族信托可以为纯粹的他益信托,委托人是否为受益人应当交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另一方面,则是受益人是否必须都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按照这一要求,所谓的家族信托事实上就窄化为了“家庭信托”了。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规定,故实务当中,多数信托公司均要求委托人提供受益人与其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要求委托人出具“亲子鉴定报告”等。这些要求看似合理,实则荒谬,严重违背委托人意愿自由的原则。因此,关于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作者认为应当交由委托人自行圈定。

5、如何更好理解家族信托?

为了对家族信托作出更好的定义和界定,首先应回到《信托法》及信托原理上进行探究。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分为了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三种类型。

事实上,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三个概念并不在一个维度上,也并不是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所做出的类别划分。比如家族信托就能很好的说明这一点。

就其本质而言,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也可以不是信托公司。当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时,家族信托则同时属于营业信托,必须接受银保监委的监管。

可事实上,就欧美国家的实践而言,大量的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都不是信托公司,而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在我国也一样,信托公司不是家族信托必须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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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更好的理解家族信托的特质,则还必须回到“家族”的定义上。非常遗憾的是,37号函仅将“家族信托”窄化成了“家庭信托”,却未对家族或家庭进行定义。

我国《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知,除“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的近亲属要成为家庭成员还必须以共同生活为事实要件。但是,实务当中,“家庭”在法律上通常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指的是同一个户口本里的近亲属。而在目前家族信托的实务当中,则常常将家庭成员等同于近亲属。

正是在这样的意识下,整个信托业从上到下,从产品设计、合同版本,服务提供等都将“家族信托”做成了“家庭财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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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当中,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于“家族”一词进行过定义,故要深刻、准确的理解“家族”,则需从文化上入手,在“族”字上做文章。

甲骨文中的“族”字,左边是旗帜,右边是箭头,意思是“旗帜下汇聚的箭”。

而《说文解字》有言“束之族族也”,此处的“族”就有聚集的意思。

如果要正本清源,真正理解华夏中国的“家族”,则可参考古代的“五服制度”。所谓“五服”,指的是亡者去世后,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其亲属所依次穿着的五种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故我国古代所谓的家族,通常指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为本宗九族,以及此范围内的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故《尚书.尧典》曰:“克明俊德,以亲九族”。因此,所谓的家族,应理解为由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多个家庭组成的社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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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国定义下的家族,通常指的就是宗族,即某位祖先派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但是,由于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同等享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利,而子女具有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故从法律规定和现实而言,将家族定义为某位祖先派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显然已不合时宜,因此,从家族信托的角度而言,所谓家族,亦可解释为某位祖先派下的后裔,其中包括包括血亲,姻亲和法律拟制的亲属。后者包括继子女和养子女等。

6、结论

在理解了家族的含义,知晓了家庭与家族之间的差异后,再回过头来审视37号函关于“家族信托”的定义时不难看出:

其一,该函认为家族信托的主要信托目的是“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核心要点落在了“财富”两字上面。事实上,真正的家族信托的重点在于“家族”两字,其真正希望达成的主要的,或根本性的信托目的是“家族的传承”,而“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只是更好实现家族传承的手段或基础而已。

其二,家族传承希望达成的传承是长久的传承,希望通过信托架构和良好的家族治理,跨越“富不过三代”,以及“君子之泽,五世而斩”的局限,让整个家族能够在基业长青的基础上实现“永世流传”的理想。

只有深刻认识和接受了这两点,才能明白家族信托的追求和价值所在。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首席顾问 胡仕波

汉正家族办公室,专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股权信托、社群信托设立、运营及资产配置;基金会设立、财税管理、战略咨询、等级评估等服务;更多信息可搜索【汉正家族办公室】至官方网站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