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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西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12197件,审结10701件

以司法之力促推

广西绿色发展实现更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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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广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并通报5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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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韦威助出席新闻发布会。

“2023年,广西法院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12197件,审结10701件,结案率87.73%,同比上升0.85个百分点,用法律武器、法治力量服务保障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建设。”韦威助介绍。

据介绍,2023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调整受理案件范围、优化人员结构等,在高院层面实现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努力构建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组织保障,持续筑牢美丽广西生态屏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某环境建设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助力防城港西湾红沙环海堤生态化建设项目入选全球八大海岸带生态减灾协同增效国际案例。

主动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融入平陆运河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服务保障平陆运河等重大项目建设;扩大联动保护“朋友圈”,深化漓江环境资源保护;推动完善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优化北部湾海域、红树林湿地保护……2023年,广西法院依法能动履职,积极促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格局,始终保持环境资源审判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共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一系列文件,助力生态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同并进,为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保驾护航。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广西法院坚持司法服务前移,探索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地域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服务,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在三门江林场设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打造形成“法庭+普法+环保司法协作”立体化联动机制;防城港市法院创建“边海守蓝护绿行”边境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品牌,助力绿色生态港口建设。广西法院还通过建立健全多元解纷机制,发挥司法建议实效,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模式,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活动等措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环境司法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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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广西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为广西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为美丽广西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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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湖南某环保公司、杨某荣等人走私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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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荣明知印度尼西亚某集团生产的矿产品不符合我国的进口标准,仍代表印度尼西亚某集团与湖南某环保公司的胡某红、胡某龙、金某理商谈从印度尼西亚进口并销售一批氧化锌粉给湖南某环保公司。杨某荣安排人员按照湖南某环保公司要求,通过修改印度尼西亚CCIC检测报告的矿产品品名及增加提单号等方式,为湖南某环保公司申报进口氧化锌粉提供虚假材料。为确保交易的氧化锌含量达到50%以上,从而降低被海关鉴定为固体废物的风险,杨某荣安排人员将含量高和含量低的氧化锌粉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混合出售,随后由湖南某环保公司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该批182.306吨氧化锌粉。经鉴定,该批氧化锌粉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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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湖南某环保公司、杨某荣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利用虚假合同、以伪报品名的方式申报进口,走私182.306吨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氧化锌粉入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以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湖南某环保公司罚金五十万元;胡某红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杨某荣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胡某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金某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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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走私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2020年,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不符合进口标准的氧化锌粉属于固体废物,走私入境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查明涉案氧化锌粉混杂有电炉炼钢产生的含锌烟尘、含锌废料等物质,不符合有关标准,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且数量较大,据此依法从严对涉案公司、人员以走私废物罪判处相应刑罚,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走私“洋垃圾”犯罪的严惩立场。

案例二

冯某运滥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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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被告人冯某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山场内的天然杂树林木。经鉴定,采伐林木蓄积量33立方米,出材量为21立方米。案发后,冯某运主动投案,并对上述被滥伐山场进行复植补种。2023年5月,冯某运提交《自愿认购碳汇申请书》,自愿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向八步区林业局发出《碳汇损失评估委托函》,委托梧州市中森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评估并作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认定冯某运滥伐林木造成的碳汇损失量为57.527吨,损失金额3181.24元。冯某运主动将森林碳汇损失赔偿金3181.24元缴纳至法院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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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自有山场林木33立方米,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冯某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冯某运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的修复和赔偿责任有充分的认识,已在原地复植补种,且自愿缴纳森林碳汇损失赔偿金3181.24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冯某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冯某运适用缓刑。依法判处冯某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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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滥伐林木引发的刑事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将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中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运用于具体案件处理,将“碳汇”赔偿理念引入刑事案件,以林业碳汇损失量确定损害赔偿修复责任,积极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同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释法明理,引导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主动履行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警示、教育群众依法砍伐自有林木,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良好成效,为类案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三

上海某科技公司与防城港某科技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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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上海某科技公司与防城港某科技公司签订《岸基电源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防城港某科技公司提供资金、上海某科技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开展项目合作,项目完成后,以防城港某科技公司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补贴,所得补贴款及其他收益在优先偿还防城港某科技公司实际投资后,再偿还上海某科技公司的咨询费、自行成套设计组装调试费和其他实际投入部分后,剩余部分再由防城港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按照45%和55%的比例分成,协议还对项目工程造价成本、可分配收益、投资主体申报等内容进行约定。随后,上海某科技公司与防城港某科技公司及案外人签订《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三方合作协议》,就北部湾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的合作建设及运营事宜进行约定,项目建设范围涉及防城港区和钦州港区5个作业区泊位,协议同时还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申领补贴等问题进行约定。2018年4月,经公示,防城港某科技公司位于防城港港区2个作业区泊位岸电项目获得补助金额659万元。上海某科技公司起诉请求防城港某科技公司依约向其支付305.02万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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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与防城港某科技公司签订《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三方合作协议》《岸基电源项目投资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恪守履行。上海某科技公司与防城港某科技公司签订上述协议,约定防城港某科技公司提供资金,上海某科技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双方合作完成涉案北部湾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建设,并约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已形成合伙合同关系。防城港某科技公司获得的补助金额659万元属于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属于合伙财产的范畴,因合伙合同并未终止,上海某科技公司要求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缺乏依据。判决:驳回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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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靠岸船舶使用岸电项目引发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船舶通过岸电代替船舶柴油发电,既有效降低船舶营运成本,又可以大大减少船舶自发电产生的大气污染和船舶噪声污染。国家通过出台船舶靠港使用岸电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电价补贴、岸电保险等扶持政策,大力支持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与改造。本案中,涉案靠岸船舶使用岸电项目建设虽已完成验收,但该项目还没有正式投入运营,项目收益有且只有岸电项目奖励资金补贴收益。人民法院正确认定项目奖励资金性质,推动涉案合同各方继续履行合同,既促进岸电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又有力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更好推进绿色、低碳、智慧港口建设发挥积极作用,有效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案例四

骆某棠诉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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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对全市海域及岸基开展联合动态巡查工作中,发现广西某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骆某棠组织人员、机械在某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土地上实施采(洗)砂活动,涉嫌无证开采矿产资源。骆某棠无证采矿涉及5个开采区,采出矿产品共计8055.5立方米。其中,部分开采区采出矿产品方量5841.75立方米,用于该陆域项目工程建设使用,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不认定该部分矿产品为无证开采。但剩余开采区开出的2213.75立方米砂土中,有1305.75立方米出售给案外人某公司。2021年6月15日,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无证采矿行为,自行拆除采矿设备,没收其无证采出尚未出售的908立方米矿产品及销售矿产品的违法所得184685.28元,对其无证采矿行为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92342.64元。骆某棠对该行政处罚不服,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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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骆某棠挖取的案涉区域的砂土系吹砂填海项目的填充物,砂土经取样检测,检验样品为含泥量11.6%的天然砂,达不到建设用砂标准。但是否达到建设用砂标准仅是对其价值品质的评判,并不影响天然砂作为矿产资源的属性,因此骆某棠认为涉案砂土非建筑用砂,不属于矿产资源的主张不成立。骆某棠未能举证证明其已获得采矿许可,其无证开采2213.75平方米矿产品的行为亦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需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情形,故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认定骆某棠无证开采矿产品,于法有据。骆某棠无证开采的2213.75立方米砂土中,1305.75立方米矿产品出售给案外人某公司,骆某棠主张其向该公司出售的是回填土,用途为管沟回填。但矿产资源交易结束后,买受人对该矿产如何处置使用,并不影响售卖行为的定性,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认定骆某棠无证采矿和销售矿产品并无不当。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按防城港市价格认定中心提供的计算方法,参考检验报告结果,结合案件调查数据,在扣除海沙所含泥量后计算确定海砂价值,计算出骆某棠违法所得数额且在处罚幅度内予以罚款,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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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因没收吹砂填海区域非法采砂所得行为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吹砂填海是在填海点的周围用吹海砂的方式堆砌海砂造地,成陆后再用强夯机压实松土,由此形成新的陆地区域。由于该区域构造的特殊性,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研究,对吹砂填海区域采矿是否需要办证、海砂用途是否影响违法行为的定性、销售矿产品价值数额计算方法等方面作出合理认定,对该类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提供了参考借鉴,为建设绿色港口码头、维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五

曾某东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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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被告人曾某东与多名亲属清明祭祖。在祭拜过程中,负责烧纸钱的曾某东因疏忽大意,导致点燃的纸钱被风吹散,引燃周边杂草并迅速蔓延,曾某东及其亲属扑灭不及,火势引发大面积山林火灾,直到次日才被完全扑灭。经鉴定,曾某东引发的火灾过火总面积为1197.19亩,其中烧毁公益林1113.04亩,造成的生态受损期间的损害价值共376608.27元,其中水源涵养损害价值15137.76元、土壤保持损害价值111944.57元、气候调节功能损害价值10763.24元、固碳释氧损害价值16154元、生物多样性损害价值222608.7元。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追究曾某东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曾某东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期间损害价值并赔礼道歉。曾某东的妻子患有地中海贫血等重大疾病,其正在读大学的女儿亦因患病需要长期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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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东清明祭拜用火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失火后曾某东立即组织他人扑火,因火势太大无法控制造成山林火灾,亦立即报警,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曾某东造成生态公益林被烧毁,导致生物多样性维持功能下降、气候调节、水源涵养和碳汇释氧功能损失,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鉴定,火灾现场大多为树皮过火,树皮下形成层未烧死,可以自然生长恢复,森林燃烧产生的烟雾可依靠大气自净,因此本案生态环境损失主要为生物多样性损失和土壤保持功能损失。综合考虑曾某东的家庭困难,参考林业部门出具的《关于曾某东破坏生态环境“以劳代偿”方案》。判决:一、被告人曾某东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被告人曾某东赔偿失火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76608.27元,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清偿(在划定的森林管护范围内巡护5年,每周巡护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三、被告人曾某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赔礼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法院审定。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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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因失火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林在维护森林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中,被告人因清明祭祖不慎引发山火,导致生态公益林被烧毁,生物多样性维持功能下降以及气候调节、水源涵养和碳汇释氧功能损失,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同时考虑被告家人身患疾病需长期照料的家庭困难,参考林业部门专业意见,判令被告通过五年巡护森林的方式“以劳代偿”生态环境损失,让“毁林人”变“护林人”,充分体现了环境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转自“广西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