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有人会将“霸座”与老外联系到一起,毕竟在很多人印象中“守规矩、懂礼貌”是老外的标配。
不过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如果霸座骂人有段位,此次涉事的两个老外绝对属于王者级别,他们仗着自己是老外的身份屡教不改,还装作听不懂英文,甚至用中文骂人。
这些,都被这位受欺负的河南小姑娘录在了手机当中。
6月5日,姑娘小莫将自己的遭遇发到了社交平台,此事发生在河南郑州东站,车厢内大多数乘客都讲着一口正宗河南话,大家都规规矩矩乘车,只有两个外国面孔蛮不讲理。
根据小莫赘述,这两个老外霸占了四个座位,其中就有一个是小莫的,刚开始她尝试用英语和两人沟通,却被告知听不懂。
无奈之下她喊来了乘务员,但两人似乎把自己当成了“大爷”,即便是火车乘务员出面,两人依然是爱搭不理,态度十分高傲,似乎没人管得了这两个胡作非为的外国人。
直到乘务员喊来了乘警,两个老外这才“夹起了尾巴”做人,此时他们竟然无师自通英语,并且指哪儿打哪儿。
于是发生了接下来的一幕。
乘警到场之后,两个老外立马就老实了。
从面相上不难看出,这两个外国小哥很年轻,大概20岁左右的样子,像是外籍留学生。
两人面对面坐着,明明是四个座位,却被两人强行霸占不肯让开。
乘警的出现让事情出现了转机,乘警要求查看二人的车票,只有其中一名紫色衣服的外国男子配合出示。
看过车票后,乘警表示可以帮两人找到自己的座位,要求二人跟着走。
两个外国年轻人这才不情不愿的背起行李跟了上去。
乘警很快就在同车厢为两人找到了座位,其中一名黑衣男子似乎认为自己是在被特殊照顾,临坐前他还专门对小莫用挑衅的意味挥了挥手,表示自己才是胜利者。
不过,很快他就被打了脸。
就在黑衣老外幸灾乐祸时,乘警发现这两个外国人实际上是走错了车厢,两人原本在14号车厢,不知为何跑到了18号车厢闹事。
当得知他们并不属于18号车厢时,老外破防了,黑衣男子开始找茬不满小莫对着他们录像。
但小莫表示他们占用了自己的座位,她只是在记录证据。
原本黑衣老外就要大喊大闹,都被他的朋友紫衣男子拦了下来。
原以为这个紫衣男子还算通情达理,没想到接下来他在路过小莫时,却小声骂出了一句“傻13”。
可能他原本想占个嘴上的便宜,让小莫吃瘪,没想到这声“傻13”非常清晰的录进了视频里。
骂完后,紫衣老外快速去往了下一节车厢,小莫立刻反应过来快速回怼,让他大声重复,并着重强调这里是中国。
小莫这句话的意思很明确,你人在中国就得遵守中国的规矩,况且霸座这事儿放眼全世界都是违规违法的,况且我一个中国人,还能在祖国的土地上让你一个老外欺负了不成?
与此同时,听到老外用中国话骂小姑娘,一旁的大哥不干了,他转身就追了上去,为小莫主持公道。
小莫还在评论区表示,当时一旁的大叔大哥们都站了起来,他们告诉小莫“不可能让你在自己家受欺负”。
这句话让小莫十分感动,但两个老外灰溜溜的走了,她也没了继续追究的意思。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小莫到站后,她又在窗户里看到这两个老外霸座了,这一次来了三个乘警解决问题。
这两个老外霸座的原因只是想面对面坐着,而他们的票是同排挨着的。
看了这条视频之后,网友们也是气不打一处来,有人认为应该将其拦下来道歉,有人认为面对这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老外应该将其驱逐出境。
不过面对乘警,两个老外还是很配合的,除非发生去年7月底的那一幕,那这两人怕就吃不了兜着走了。
当时一名外籍黑人留学生霸座,面对乘警的劝解毫不动摇,最终被警告三次仍然毫无反应后,被强行制服。
而这一次在郑州的两个老外虽然没有德行,但却服从了管理。
不过,看这两人顶着如此年轻的面孔,敢在异国他乡如此霸道行事、作风猖狂,可见不是第一次干类似的事情,那么问题就来了,是谁给他们的勇气?他们为什么会认为自己在火车上想怎么坐就怎么坐?
首先从逻辑上分析,紫色老外既然会用比较标准的中文骂人,说明其待在国内的时间不短。
如此年轻的两人长时间待在国内,只可能是一种身份,那就是外籍留学生、还在上大学。
且从长相上看,两个老外大概率来自于北非国家。
要知道,按照政策,许多大学都会对来自非洲国家的留学生特殊照顾,例如提供留学生餐厅、提供环境安逸的留学生宿舍、为留学生提供奖学金、甚至是为1个留学生提供3个学伴,最夸张的是某大学为留学生提供“叫醒服务”。
如此看来,这些外籍留学生在某些大学校里,还真是被伺候成了“爷”,无论他在老家如何穷苦潦倒,无论他是真的学习好、还是享受政策来免试留学,都能享受到SVIP级的待遇。
再加上女同学对外籍留学生的仰慕之情,时间一长,这些老外自然会被捧成“大爷”,在学校横着走惯了,以为到了社会上还有人惯着他们。
这样就很好解释为什么“两个长相年轻的老外敢在异国他乡的火车上霸座、还用当地话骂当地人”了。
只这两人打错了算盘,2024年的国人早已实现了民族自信,这事儿放几年前或许大家会一笑了之,但到了今天,不好意思,一边儿凉快着去。
总之不管到了哪里,不管遇上什么人,我们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善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