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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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执行,往往存在着执行双方沟通不顺畅、执行周期长、执行行为涉及第三方权益等执行难点。针对上述情形,可采取第三方代为履行的发生,加强执行法院与属地政府间的沟通、协同,通过交叉执行,共同促进纠纷的化解,定分止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府院协同化解陈年纠纷

——申请执行人漳州悦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凯某公司

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漳州悦某公司与漳州市凯某公司分别于2006年12月31日、2016年11月25日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家公司所取得的地块相邻,中间建有一堵围墙进行隔离,该围墙系漳州悦某公司建设、漳州市凯某公司加固。现漳州市凯某公司在其取得地块尚开发建设某小区,漳州悦某公司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为:某园-1#-4#楼及地下室。

2019年5月,漳州悦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1、漳州市凯某公司立即拆除位于某园内坐标(X2711936.452,Y504426271)至(X2711856.647,Y504412984)之间的围墙、地下管网及检查井等附属设施;2、漳州市凯某公司将占用的土地返还给漳州悦某公司。

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闽06民终189号民事判决,要求漳州悦某公司与漳州市凯某公司将各自占用对方的土地返还给对方,同时漳州市凯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拆除相关围墙、地下管网及检查井等附属设施。此后,漳州市凯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漳州悦某公司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2021)闽0603执1463号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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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后,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漳州悦某公司、漳州市凯某公司因拆除本案所涉围墙、地下管网及检查井等附属设施产生的矛盾由来已久。该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当地区政府已多次做了两家公司的协调工作,但仍然未能化解矛盾。针对上述实际情况,龙文法院执行局先后多次到该小区,了解现场的相关情况。经了解,漳州市凯某公司基于某些因素,不愿意主动履行拆除义务。龙文法院为此积极与漳州悦某公司、漳州市凯某公司沟通,最终确定了由第三方代为履行上述拆除义务,代为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由漳州市凯某公司承担的执行方案,并作出(2021)闽0603执1463号代为完成指定行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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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拆除施工的地点在漳州市某小区内,施工将不可避免的对小区居民造成一定的生活不便,故该小区部分业主出面阻止拆除工程的施工。为了保障各方利益,妥善化解矛盾,龙文法院将上述情况向该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反馈。在漳州市龙文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龙文法院与街道办事处加强工作协同。2023年2月16日,龙文法院执行局干警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开展联合执行,双方各自安排工作人员赴上述小区,保障第三方顺利进入小区开展拆除施工。施工完成后,漳州悦某公司、漳州市凯某公司就代为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予以共同确认,并对上述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进行了多次沟通。2024年5月28日,漳州悦某公司、漳州市凯某公司双方最终确定了费用的支付方式,并签订了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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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行为执行案件,存在当事人矛盾较深,纠纷化解难度大;被执行人配合率、自动履行率低;行为类执行受多方主体因素制约等诸多难点。在执行过程中,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往往无法取得执行效果的最大化。在此情形下,可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对接,探索建立综合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法院与政府职权部门之间的联动、协同,共同化解纠纷,以应对行为类执行案件多种复杂情况。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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