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省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安徽省委社会工作部于近日印发《安徽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坚持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共20条,从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形象、服从指挥、保护服务对象和志愿者合法权益、规范出具和使用记录证明、提供服务保障、开展应急志愿服务、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保守秘密、防止商业化炒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通过实化细化“必须做”的正面清单和“不可为”的禁止性条款,明确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行为“底线”。

目前,全省实名注册志愿者已经超过1300万人、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已达6万多支,志愿服务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志愿服务参与主体日益广泛,志愿服务领域范围不断扩展。《规范》的出台,对于引导行风建设、加强行业监督、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志愿者行为规范

1.遵守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

2.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信息。

3.维护志愿服务形象和声誉。

4.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

5.在接受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6.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7.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8.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9.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10.不得泄露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行为规范

1.按照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宗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2.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3.如实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无偿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4.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5.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6.不得泄露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侵害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7.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8.不得利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

9.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10.不得利用志愿服务名义进行商业化炒作。

来源:安徽青年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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