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

关于打击违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

暨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验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确保正在开展的社会保障领域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我区将对违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进行全面核查整治,追缴死亡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面清退死亡或领取其他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账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公告中违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享受各项待遇人员死亡、服刑未及时向各级经办机构申报,导致违规多领、冒领,或者跨险种、跨地域重复享受多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受益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镇(办)、村(社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死亡登记;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的,受益人应当在30日内主动各险种经办机构申报死亡登记;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必须及时足额退回。

四、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亲属应当及时向镇(办)、村(社区)社保经办机构或各险种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足额退回。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或者已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镇(办)、村(社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的,应当在30日内向各险种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按照相关规定清退个人账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七、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八、违规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或受益人,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经办中心退回。

九、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等媒介公示,并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全区广大参保人员及其受益人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情形,必须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咨询电话:

029—87036288(杨凌示范区养老经办处)

029—87018062(杨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029—87011721(杨陵区机关事业统筹办公室)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

2024年5月10日

来源:杨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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