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虎 张梦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法院于4月19日做出的一份《刑事裁定书》,维持了邵阳市洞口县检察院前副检察长杨大高的徇私枉法罪认定及刑期判决。

“本案重要同案犯罪嫌疑人被遗漏,而且可能放纵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杨大高的家人质疑,这起涉枪犯罪徇私枉法案的真正主犯不但未被追究刑责,反而被提拔。“法律不能制裁真正的罪犯,却让无辜者蒙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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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中级法院。张梦云摄

01

副检察长成徇私枉法案获刑最重检法人员

2月4日,本号文章《湖南一副检察长“徇私枉法”获刑发飙:先签发起诉书让重判,后求法官从轻发落,我是疯子?》,讲述了杨大高事件的来龙去脉。

杨大高已于2017年退休,其获刑与罪犯肖夏的非法持枪案有关。

杨大高徇私枉法案一二审判决认定,2016年7、8月,时任洞口县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庭的副院长贺永坚、时任洞口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谢建华、时任洞口县法院肖夏案承办法官尹显刚,接受时任洞口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袁建华、时任洞口县检察院分管公诉科的副检察长杨大高的吃请及财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高勇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肖夏所涉嫌的非法持枪案作出重罪轻判的枉法判决。后杨大高利用其分管公诉科的职务便利,对该案作出不抗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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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法院。张梦云摄

判决认定,2015年9月26日,肖夏受到高勇的安排,在处理肖某等人与某歌厅的纠纷过程中与肖某发生争吵、打斗。期间,肖夏在警察仍在现场的情况下,掏出高勇交给其保管的一支银色手枪朝天开枪,并用枪柄击打肖某的头部,之后根据高勇的安排逃往广东。2015年9月28日,洞口县公安局对肖夏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立案侦查后,肖夏在高勇的安排下,于2016年3月1日向警方投案。

2016年5月30日,肖夏案被移送洞口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使肖夏获得从轻处理,肖夏及高勇请唐连湘帮忙,由唐连湘请袁建华向该案公诉人说情、打招呼未果。同年7月12日,洞口县检察院认定肖夏系累犯,具有自首情节,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其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

在法院审理期间,唐连湘送给袁建华6条“和天下”香烟,请其继续为肖夏协调关系。之后,袁建华请杨大高出面,就肖夏案向贺永坚、谢建华、尹显刚说情,并约该三人及刑事审判庭部分人员一同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袁建华将6个分别装有1000元现金的红包交给杨大高,杨大高从中拿取1个红包后,将其余红包分发给贺永坚、谢建华、尹显刚等人。肖夏案宣判前,杨大高与贺永坚、谢建华商议对肖夏判处拘役三个月。同时,杨大高表态检察机关不会提出抗诉。

2016年8月31日,洞口县法院一审判决肖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以高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查处后,邵阳市检察院发现本案线索,于2021年4月14日对肖夏案提出抗诉,邵阳市中级法院指定武冈市法院再审。同年9月15日,武冈市法院判决肖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自2021年3月起,邵阳市检察院对谢建华、尹显刚、贺永坚、杨大高四人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立案侦查,后这起徇私枉法案被分案异地审理。

2021年12月24日,永州市东安县法院以犯徇私枉法罪判处谢建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尹显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3年10月29日,娄底市双峰县法院以犯徇私枉法罪判处贺永坚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拒不认罪的杨大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杨大高也成为这起徇私枉法案检法人员中获刑最重者。

杨大高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4月19日,娄底中院作出二审裁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两家法院对关键事实认定不一致,谁是请托人成“罗生门”

“谢建华、尹显刚、贺永坚、杨大高四人徇私枉法案本来是同一个案件,却被故意拆分成两个案件,分别由永州和娄底的法院审理。”杨大高的二审辩护人认为,更荒唐的是,两家法院的判决对同一个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竟然不一致,对共犯地位和作用的认定也存在逻辑矛盾,本案的主要事实不清,甚至连请托人、请托对象等基本事实都没搞清楚。

首先,对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两家法院的认定不一致。

一是对肖夏案进入审判阶段后请托人的认定不一致。双峰法院判决认定,贺永坚、谢建华、尹显刚接受的是袁建华及杨大高的吃请及财物,而东安法院判决只认定接受杨大高的吃请及财物。该事实直接影响对杨大高在整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的认定,但两个判决所认定的请托人明显不一致,必然导致事实认定及定罪量刑出现实质差异。

二是对杨大高在肖夏案进入审判阶段后请托对象的认定不一致。双峰法院判决认定杨大高向贺永坚、谢建华、尹显刚说情,而东安法院判决只认定杨大高向贺永坚、谢建华说情。尹显刚是肖夏案的承办法官,杨大高在肖夏案审理期间是否向尹显刚提出请托、如何请托,均属于本案的关键事实,但两个法院的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却不一致。

三是对判处肖夏拘役三个月的认定不一致。双峰法院判决认定,杨大高直接与贺永坚、谢建华一起确定了对肖夏的量刑,而东安法院判决则认定杨大高还和尹显刚进行了沟通,而且是和三人分别进行了沟通,之后谢建华还分别找尹显刚和贺永坚进行了再次确认。辩护人认为,法院为何只判处肖夏拘役三个月,是本案最为关键的核心事实,但两个法院的判决对有哪些人员参与确定肖夏的刑期、如何确定刑期的认定均不一致。

其次,两个法院的判决在共犯地位和作用的认定上亦存在逻辑矛盾。双峰法院判决认定,贺永坚、杨大高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东安法院判决也认定谢建华、尹显刚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两个判决将四人均认定为主犯,却没有认定从犯,主犯和从犯只能同时存在或同时不存在,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的认定存在逻辑矛盾。

“造成这种错误的根源就在于本案事实未查清,真正的主犯并未到案。”

03

徇私枉法主要嫌疑人已获“带病提拔”

出席庭审人士介绍,杨大高的辩护人认为,双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中遗漏了时任洞口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袁建华这一重要的徇私枉法案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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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检察院。张梦云摄

“袁建华才是为让肖夏获得从轻处罚而在司法机关之间串联的主要人员,是整个徇私枉法过程中的关键人物。”辩护人指出,本案相关证人证言和证据指向袁建华才是真正在其中积极串联的人员。袁建华不仅与唐连湘关系密切,还受唐连湘的请托,在肖夏案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肖夏从轻处罚积极在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奔走,通过不同方式联系相关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

双峰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明确指控,“贺永坚、谢建华、尹显刚接受袁建华及杨大高的吃请及财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高勇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肖夏所涉嫌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重罪轻判的枉法判决”,并将袁建华标注为“另案处理”,表明其已将袁建华认定为重要犯罪嫌疑人。

袁建华本人的证言亦证实,他和高勇从小就认识,和唐连湘是十多年前认识的,都是一般朋友关系。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高勇打电话给他说肖夏的案子到了检察院,要他关照。过了一段时间后,唐连湘找到他说肖夏的案子已到法院,还将一个黑塑料袋给了他,里面有六条或八条“和天下”香烟,要他拿去开支。

东安法院、双峰法院的判决均认定,肖夏案被移送洞口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唐连湘请袁建华向该案公诉人说情、打招呼未果。在法院审理期间,唐连湘送给袁建华6条“和天下”香烟,请其继续为肖夏协调关系。之后,袁建华请杨大高出面,约贺永坚、谢建华、尹显刚等人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袁建华发放了分别装有1000元现金的6个红包。

“袁建华才是唐连湘直接找的请托人,并且收取了唐连湘所送的烟酒,实施了相关的请托行为。”杨大高的家人称,袁建华才是这起徇私枉法案的真正主犯,然而在本案侦办期间,袁建华不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反而被“带病提拔”为洞口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办案人员在办理这起徇私枉法案的过程中,制造了一起更为严重的徇私枉法案。”

辩护人指出,双峰县检察院还指控贺永坚、杨大高系高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然而贺永坚和杨大高并不认识肖夏、高勇和唐连湘,不可能无故为肖夏徇私枉法,更不存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双峰县法院判决亦明确认为二人尚不足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作为所有涉案人员中与唐连湘等人联系最密切的人,袁建华显然才是最有可能的‘保护伞’。”

04

律师指案件办理存在重大程序违法

杨大高的二审辩护人认为,本案在侦查阶段和一审阶段均存在重大程序违法。

侦查阶段,邵阳市检察院对杨大高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下称“指居”)的强制措施,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指居”地点和执行机关违法,杨大高在“指居”期间所作的全部笔录均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人认为,首先,杨大高在邵阳市洞口县有固定的住处,而且本案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也不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不符合采取“指居”措施的条件。即使决定对杨大高采取“指居”措施,也应当在其住处执行,此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本案的犯罪地在邵阳市,并由邵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杨大高的监视居住地点却在衡阳市,其执行机关也是衡阳市公安机关。衡阳市办案机关对本案并没有管辖权,监视居住地点的选择显然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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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高(资料照片)。受访者提供

第三,杨大高接受讯问的地点不仅是检察院的办案场所,也是杨大高被“指居”的地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指居”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该地点的选择明显违法。

辩护人认为,结合杨大高所反映的在“指居”期间曾受到威胁和诱供的说法,不能排除将杨大高违法指定在异地办案场所“指居”是为了套取杨大高的口供,其在“指居”期间的所有笔录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杨大高的家人称,二审庭审中,杨大高说他被“指居”期间不让读书看报,不让说话,只让他坐着不动,晚上睡觉两小时换一次班,换班期间看守人员还毫无顾忌地大声说话。其年事已高,有高血压、糖尿病,还做过多次手术,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折磨下,曾经四次昏迷和两次失语,被逼迫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做笔录。办案人员还以“取保候审”“不起诉”为诱饵,骗他做出虚假供述,还威胁他翻查旧案找问题。杨大高当庭称,为了自由,为了活着,同时也鉴于办案人员的“保证”,他不得不违心做出供述。

“庭审的举证质证方式违反相关规定,剥夺和限制了杨大高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属于严重程序违法。”辩护人表示,杨大高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当庭翻供,完全否认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坚称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其辩护人亦作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事实均存在重大争议,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然而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仅仅只是宣读了证据名称,没有宣读、出示证据的详细内容,就完成了对本案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全部证据的举示,杨大高及其辩护人完全无法进行有效的质证。

“对维持原判这个结果,我虽有准备,但是真正出来的时候还是无法接受,公平公正离我们有多远?很远很远!”杨大高的女儿说,“我们走访了那么多地方,邵阳,双峰,娄底,长沙,北京,寄了那么材料,可是没有人正视我们的冤屈。二审法院无视律师的辨护意见,回避关键问题,何来的公平公正?”

据了解,终审结果下来后,杨大高的家人便立即启动了再审程序。“律师们说这条路很难,希望也很渺茫,但是这条路我们会一直走下去,只为还一个公道。真正的罪犯不受法律制裁,却让无辜者蒙冤,这些执法者良知何在?我心中的愤怒无处诉说!”杨大高的妻子说,他们还将进行控告,让真正的作恶者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