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吸毒】

吸毒,是指出于非医疗目的滥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长期吸毒会严重摧残吸毒人员的身体,危害其家庭,危害社会,被全球各国唾弃和禁止。

在有的国家,吸毒行为是犯罪行为;在我国,吸毒行为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随着时代发展,国人出国越来越方便,部分国家对中国实行免签制度,国人拿着护照,买张机票,可以随时到这些国家旅游、探亲、出差等。部分年轻人因为种种原因在国外吸食了毒品,回国后被查,尿液或者毛发中检出毒品阳性,如何处理?

【国内处罚】

对于上述情形,公安机关往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吸毒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主要诉讼理由是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吸毒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也就是说该法处罚的是国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包括国外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无论被处罚人是国人还是外国人。

针对上述诉求,公安机关抗辩时往往引用2008年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称,吸毒案件属于公安行政案件的范畴。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地方。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而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

有的法院就引用公安部上述批复称,吸毒行为,就其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被告在国外吸毒,在国内检出毒品阳性,吸毒行为从国外持续到了国内,国内公安机关有权管辖,进而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这样的法院判决,表面上打击了吸毒行为,实质上损害了法制,因为法官在违反法律作出判决,公安机关在违反法律作出吸毒处罚决定。公安部批复关于管辖的意见不能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之规定,更不能被理解为等同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中的“法律”。

也有的法院回避公安部批复,直接引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函,称被告经过指定管辖,获得对吸毒案件的管辖权,被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而驳回原告诉求,维持公安处罚决定。事实上,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本身是没有管辖权的;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指定管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

上述种种情形,虽然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不能违反法律,违反法律作出的决定很难说它是公正的。

但是,如果对国人在国外吸毒的情形不予处理,就会刺激更多国内吸毒人员到国外过把毒瘾再回国,这种情形越来越多必然会动摇我国当前的禁毒制度和禁毒措施,必须尽快解决,笔者认为唯一的合法途径就是修改完善法律,把这个漏洞补上。

【修改法律】

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时,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形应当予以重视,第一种情形是依据我国法律系吸毒行为,但依据当地国法律不是吸毒行为。

相比于其它国家,我国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数量遥遥领先,必然会发生在我国是毒品,而在当地国不是毒品的情形,比如,在大麻合法化的国家,大麻不再是毒品,而在我国仍属于毒品。在大麻合法化国家,国人吸食大麻的行为,我国法律能否干涉?笔者认为,这种情形,我国法律不宜干涉,理由是:我国法律要求国人出国后尊重当地国的法律和当地国的风土人情,国人尊重当地国法律,作出符合当地国法律的行为,我国法律就不宜干涉;另外,吸毒行为在我国仅仅是违法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果系犯罪行为,自然有刑法惩处。最后,联合国三大公约系全球禁毒合作基石,几乎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这三大公约,国与国之间出现毒品差异化情形较为少见。

第二种情形是出于医疗目的,在当地国,国人服用我国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的行为(在当地国,也可能是管制药品),药品来源不合法,笔者认为不宜依据我国法律认定为吸毒行为并予以处罚。

在我国,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来源合法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的行为系医疗行为,不会被认定为吸毒并予以处罚。对于来源不合法的情形,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是吸毒行为,但不应当认定为吸毒行为并予以处罚。

在国外发生的上述同等情形,笔者认为,也不宜认定为吸毒行为,并依据我国法律予以处罚。

故可以在《禁毒法》中增加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领域外吸食、注射毒品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当地国不认为系违法行为的除外”,或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加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吸食、注射毒品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处理,当地国不认为系违法行为的除外”。

无论是否承认,毒品会与人类社会长期共存,禁毒之路任重道远,发现问题,如果法律对该问题是空白,就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而不是违法裁判,维护所谓的公正,否则,最终损害的还是法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