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6月3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开发布了《通州区美丽乡村建设生活污水治理管线工程(第二批北区)宋庄镇-二标段“10.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6日,在宋庄镇内军庄村东北侧通州区美丽乡村建设生活污水治理管线工程(第二批北区)宋庄镇-二标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经调查组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北京数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河南润安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6日下午13时,中福泰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吴某国安排挖掘机司机石某到达现场和带班长周某兴、工人冷某海(死者)到达位于宋庄镇内军庄村东北角的事发位置,在交待完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后,前往其他点位进行检查旁站。后作业现场在带班长周某兴指挥下,石某开始操作挖掘机开挖土方,周某兴和冷某海在旁等候。
下午15时左右,80公分宽,2.8米左右深的沟槽开挖完毕后。冷某海和周某兴分别于沟槽南北两侧,自东向西前往沟槽西侧准备搬运待敷设的波纹管,其间沟槽南侧边坡突然发生坍塌,冷某海与塌落的土方一同滑落至槽底并被掩埋。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展开救援。
15时12分,周某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0多分钟左右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急救人员拨打了119。15时36分,消防救援人员后续也到场参与救援。16时46分,冷某海被救出由急救人员送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通州院区)进行抢救。当日21时57分,冷某海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涉事土方开挖位置部分土体为回填土,与原场地土层存在差异,且南侧场地表面已做硬化处理,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土层开挖后回填引起土体松散,造成失稳不确定性增加。
2.涉事劳务施工班组在涉事沟槽开挖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放坡或直槽木板桩支护措施,且将挖出土方堆土在距离南侧沟槽边缘仅0.3米的位置,不断增大了槽帮负重,增加坡体内剪切力,最终致使沟槽开挖后边坡土体失稳发生坍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现场带班长周某兴安全意识淡薄,组织工人开展沟槽开挖作业过程中未对事发边坡稳定性进行有效观察,未及时发现土体松散存在失稳坍塌风险,且将挖出土方堆土在距离沟槽边缘仅0.3米的位置。在涉事沟槽不具备放坡条件情况下,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第一时间组织工人进行直槽木板桩支护,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定责: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现场带班长周某兴安全意识淡薄,组织工人开展沟槽开挖作业过程中未对事发边坡稳定性进行有效观察,未及时发现土体松散存在失稳坍塌风险,且将挖出土方堆土在距离沟槽边缘仅0.3米的位置。在涉事沟槽不具备放坡条件情况下,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第一时间组织工人进行直槽木板桩支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2008)4.1.6、4.3.4.3堆土距沟槽边缘不小于0.8m、4.3.8.3撑板支撑应随挖土及时安装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及人员
1.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交底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工人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采取放坡或直槽木板桩等措施存在的事故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2.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超,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河南润安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事发前2个月未到岗履职,对该项目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的冒险违章作业行为,未能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河南润安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人员
1.亚某明,任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事发项目的项目经理,其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所负责施工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导致在本单位施工区域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存在不认真、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责成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相应处理。
2.陈某伟,任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事发项目的安全员,其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所负责施工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导致在本单位施工区域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存在不认真、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责成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相应处理。
3.辛某,任河南润安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事发项目的总监工程师,其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对安全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事发前2个月未到岗履职,对所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存在疏漏,导致在事发施工区域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存在不认真、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行为,责成河南润安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予其相应处理。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