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经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没有按照法院判决的文书履行义务,另一方以分割孩子的保险保单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割孩子的保险保单损害了孩子的保险权益,通过调解,原告最终撤回了起诉。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马某原为夫妻,后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二人还是夫妻的时候,马某曾为孩子购买了多份保险,两人离婚后,李某对财产分配存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分配孩子的保险保单。该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到保险公司调查函后发现:如将保单进行分割则必须终止保险合同,不仅损害了孩子的保险权益,而且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明显低于缴纳的保险费总和,很显然终止保险权益对各方都是损失。同时,法官发现李某与马某在此前的离婚纠纷案件中,马某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官认为该案宜调不宜审,遂坚持以调为主,对双方矛盾进行仔细梳理,力求以调解的方式彻底化解纠纷。双方当事人最终确定了离婚案件财产的执行方案,由马某向李某支付130余万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也申请撤回了起诉,当事人双方之间再无纠纷。
问题1:保险保单是否属于李某和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为子女购买的保险保单,如果是用夫妻的工资等购买的,且保费也是用夫妻的工资缴纳的,那么保险保单对应的缴费来源是夫妻财产,但是这不等于保险保单本身是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2:那么对于李某诉称的分割保险保单,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释道: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保单通常会被认定为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赠与,因此父母一方无权直接分割保险保单,但是可以主张退保,而退保所获得的退保金额,属于共同财产,是可以被分割的。
问题3:法院为何在本案以调解结案?
律师认为:因为要分割保险保单,就必须退保,从而分割退保之后获得的退保金额,但是一旦退保,明显会损害孩子的保险权益,因此法院从调解入手,化解矛盾,促成被告按照离婚诉讼的判决履行义务,从而让原告撤回起诉,不再要求分割孩子的保险保单。
【推荐律师】
尤辰荣律师,上海律师,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在从事律师职业的20年时间里,尤辰荣律师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尤辰荣律师及其团队承办过数千起的各类诉讼案件,为大量的委托人完成了诉讼的目标。
尤辰荣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在各类婚姻家庭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房产纠纷案件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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