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热搜上说:江西某女子小叶,和小陈谈恋爱期间,一共获得小陈各种转账,累计891.5万。小陈起诉后,江西樟树法院判了小叶1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以及25万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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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和之前肥猫那个有点像,又有点不同。相同点在于男方都给了女方很高的金额。但是谭竹没事,小叶却判了13年零6个月,连缓刑都没有,这可是实打实的坐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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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者差异到底在哪?法院是怎么认定前者是恋爱,后者是诈骗的呢?普通人又该怎么预防谈个感情人财两失呢?

讲真,这年头无论真情还是假意,谈感情都有点伤钱。正常奔着谈婚论嫁去的谈恋爱,相亲吃饭约会送礼物样样都要钱。哪怕是礼尚往来,付出相当,也不存在哪方得益,而是两败俱伤,两边都得花钱。至于结婚,那就更费钱了,简直不敢想。

而现在年轻人的态度普遍是:可以欺骗我的感情,但不能骗我的钱。难怪越来越多的男女宁愿单着了。之前胖猫那事,在网上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就是因为胖猫竭尽所能地赚钱,赚到的钱自己都舍不得花,全给了谭竹,虽然后面谭竹又吐了一些出来给到胖猫的亲人,但就胖猫生前来说,确实是掏心掏肺掏空了钱包的。

只能说,从法律角度看,不追究谭竹罢了。那江西小叶到底和谭竹差在哪了呢?

1、金额更大。

也不知道小陈是怎么赚这么多钱的,八百多万说给就给了。如果说五十万还能勉强作为彩礼一类的和婚娶挂上钩,那八百多万已经超过了所有人的想象,性质就发生了改变。

2、胖猫去世了,小陈还在。

主张权益的话,还是得本人。姐姐和父亲,都不行,再怎么亲的亲人,也说不清楚俩人谈恋爱那点事。所以说活得久才是王道。被骗了钱,吸了血,一了百了是最差的应对之法。别以为一条人命能让对方内疚,被舆论指责。事实上,安心骗钱的人,根本就没有良心那种东西。内疚感?不存在的,只会嘲笑死去的人傻。还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更好一些。

3、恋爱事实认定。

这一点恐怕是法院判罚最大的依据。谭竹为什么不但法律上无责,连舆论都有人支持她。就是因为她带胖猫回家见了父母,朋友圈也官宣过。

这么一比,小叶就太不敬业了。都拿人家八百多万了,领个结婚证过分吗?领了结婚证还可以离嘛,离婚顶多打财产官司,区别在于拿多拿少,却绝对不会有坐牢之虞。如果牺牲再大一些,生个孩子,那就更加万无一失了。

我国的法律,基本上只要长期同居,就不会判诈骗了。比如某热衷于繁殖的大佬,和前女友没领结婚证,还特别狗地在转账上注明了“借款”,结果呢,一样追不回“消失的几个亿”。因为双方有过共同生活抚养孩子的经历,法院就认为女方不用返还钱财了。

4、要钱的方式和理由不同

不得不说,虽然谭竹要钱的方式也不算高明,但毕竟人家也是动了脑筋的,勉强还算合理。比如合伙开个花店,要钱打疫苗什么的。至少不能被轻易证伪。

而小叶就太不走心了。家属生病,意外受伤,都是可以轻易被查出来的。没有发生就是诈骗了。并且她还换了三个号问小陈要钱,这个诈骗意味就很重了。

5、有没有返还过部分钱财

谭竹做得比较好的地方,在于她拿100退20,虽然最后兜兜转转最后胖猫的钱还是进了谭竹口袋,但性质上就不一样。而小叶是只进不出,所以她要比谭竹“刑”得多。

看完谭竹和小叶的对比,就会发现,这年头,如果一方安心搞另一方的钱,得手的机会还是蛮大的。只要看上去像是在谈恋爱甚至领了结婚证,金钱上有来有往,要钱的方式不要那么生硬,不要胡编乱造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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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普通人要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不打水漂,不被人以爱的名义吸血吸走,就很难。首先,不管对方说什么,怎么说,都要谨慎转钱。如果钱是自己赚的,像胖猫那样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转钱之前就要问问自己:如果对方拿了钱和我分手了,我能不能坦然接受并祝福?不能的话,就别转那么多,给一个让自己不那么心痛的数字就行了。

如果这钱是父母的,就更不能轻易给了。父母爱子女,愿意给孩子是出于爱,但还真没听说过父母愿意给外人的。可能有爱屋及乌,老人对儿媳和女婿好的,但那是在“外人”对自己儿女好的基础上。

父母的房产和资产,不要轻易过户给儿女是对的。给了儿女,他们并不知道金钱来之不易,也不知道珍惜,转头当了大冤种,给外人骗走了找谁说理去?

当初上海本地人拿了大笔的拆迁房和拆迁款,导致下一代被各种捞女、杀猪盘、庄家盯上搞得败尽家财的数不胜数。最后他们想出的办法就很复古——门当户对。本地人只和本地人联姻,就不怕被骗了。

不纯粹的感情太多,或许今后婚恋市场的趋势也会变成这样,大家都找门当户对的,最起码不怕被骗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