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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风光 宿迁市人民政府官网 资料图

据微信公众号“宿迁发布”6月1日消息,江苏省宿迁市出台《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业平稳发展有关政策措施》,涉及15项措施。文件自5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推行“以旧换新”模式等政策

文件明确,延长“房二十条”执行时间。2023年2月2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宿建发〔2023〕1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鼓励外来人口来宿安家。市外人员(非宿迁市户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在“房二十条”补贴政策基础上再享受房屋总价1%的购房补贴,补贴资金在受理审核后3个月内发放到位。

实行“网签备案即入学”。凡在本政策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尚未达到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条件的,可凭网签备案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适龄儿童入学手续,入学后原则上不得办理网签备案合同变更、注销等手续。

推行“以旧换新”模式。支持国有企业、各类开发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房屋“以旧换新”。鼓励市级、各区政府(管委会)推出不少于300套房源参与置换,换购条件及流程由参与单位按照“以旧换新”操作模式制定,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以旧换新”给予政策支持。不动产登记机构畅通绿色快捷通道,为“以旧换新”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提升存量房交易服务。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介门店等交易便民服务点。建立“宿找房”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打造集网上“房产超市”、“四码”赋能等一体化管理模式,提高住房贷款“带押过户”覆盖面,探索存量房交易“税收一次性缴纳”线上服务。税务部门每3个月更新1次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系统最低计税价格。

探索设立企业互助资金池

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按照以人定房、以房定地的原则,统筹住宅用地供应安排,合理运用“房票”安置政策,科学合理设置保障性住房用地。严格落实“净地”出让条件,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鼓励并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土地。

促进存量用地开发。对涉及超期未开工、竣工以及闲置土地的,依法依规通过协商收回、收购或转让等方式予以盘活利用。支持本地国有企业利用社会资本的品牌效应,通过土地入股、代建等多种合作方式,与社会资本联合开发经营,积极有效盘活存量建设土地。5年内实现中心城区存量建设土地全部盘活。土地转让中涉及抵押的,支持“带押过户”。

文件还要求,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服务等方面明确要素引导,全面促进住宅品质改善提升。支持丰富住宅产品设计,优化建筑层高、建筑面宽、阳台面积、套内挑高等方面政策,住宅首层层高放宽至4.5米、标准层层高放宽至3.6米,阳台面积放宽至单套套内面积的20%,增加公共配套不计入建筑密度情形。

同时,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优化开发企业资金供给结构,探索建立地方融资机制,鼓励市级、区级地方性金融组织对信誉良好、资产充足且有融资需求的开发项目予以融资支持。探索设立企业互助资金池,纾解企业应急资金需求和困难。鼓励支持各农商行合规拓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开发贷款等业务。

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企业可以结合市场变化及项目自身情况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住建部门做好价格调整及网签备案指导工作。

深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按照“保交房”工作要求,企业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超过监管额度的,在确保完成本项目交付的前提下,再预留10%监管机动资金后,超出部分可统筹用于市域范围内同一集团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支持提取公积金付首付、还房贷

宿迁市还提出,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自2024年5月18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2.775%和3.325%。

同时,支持住房公积金叠加还贷提取。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确保每月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尚有剩余的,可用于偿还缴存人及配偶名下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缴存人及配偶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倍数。第二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倍数由原来的10倍调整为15倍。

支持品质改善提升型住房需求。对购买属于品质改善提升型项目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万元,即单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双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90万元。

多子女家庭有一套住房且未还清房贷的,再购一套房仍按首套执行房贷政策

文件要求,调整住房贷款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5%。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具体利率水平。

合理认定多子女家庭住房贷款套数。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2个及以上子女的多子女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至少有1个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已有1套住房,有住房贷款未还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