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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 CHILDREN'S DAY
不忘童心 陪你长大
随着初夏的阳光洒满大地
我们又迎来了那个
充满欢笑和欢乐的节日儿童节
这是一个属于每一个孩子的节日
也是大人们回味童年、
陪伴孩子共同成长的特殊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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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市小学的红红同学8岁,很有绘画天赋,她的画多次在省、市的儿童画展上获奖。
她的三幅作品被编入一本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红红的父亲知道后,就找到出版这本画册的出版社,向出版社索要送给入选作品的作者的样书。接待红红父亲的编辑表示:“你女儿才八岁,连选举权都没有,又怎么会有著作权呢?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大人写了书,才有稿费和样书。我们出儿童画选,是为了鼓励儿童们画画,根本就挣不了钱。能把你女儿的画收进来,已经是很照顾你们了。”
红红父亲坚持认为,著作权法上说公民和法人都有著作权。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出版社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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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出版社收入的红红的三篇美术作品,红红享有著作权。出版社未经红红或其法定代理人许可,擅自将其作品收入美术作品选,并拒绝支付报酬,已构成对红红著作权的侵犯。判决出版社停止侵害红红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人红红及其法定代理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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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既然公民一出生,就不能不与社会上的其他民事主体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其所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的不争的平等性体现在,行为人不论其民族、性别、职务、地位及文化程度等有何种差别,也不论其年龄是大是小,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的。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年龄的不同,只可能影响到人的行为能力的不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却同样具有权利能力。所以虽然红红未满8周岁,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美术作品的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著作权的取得是依据作者创作作品的事实而发生的,而并不需要著作权人必须亲自独立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所以8岁的红红虽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更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但她同样对自己画的画享有著作权。
HAPPY
CHILDREN'S DAY
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红红享有是否允许他人以编辑方式使用其作品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当然由于红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本案为其父,代为进行。
参考资料:
《学校法律纠纷案例评析(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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