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2024年5月30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最高院第40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其中指导性案例229号——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是首例隔代探望的指导性案例。本文就结合《最高院第40批指导性案例》以及最高院《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对案例进行简单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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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等内容有做简略)。

(一)人物关系

1、丁某与袁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

2、丁某于2018年7月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共同生活。

3、沙某系丁某的母亲,即双胞胎的祖母丁某独生子

4、沙某多次联系袁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拒绝。

5、沙某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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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二审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2021618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原告沙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袁某应予配合。

2、二审判决:袁某上诉,2021928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条、第1043条、第1045条、第1086条

(四)最高院《答记者问》的内容摘录(有省略):明确案例的意义

民法典未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如果说立法尚可以留有适度空白,司法则不得拒绝裁判。对此,《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9号)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支持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隔代探望

二、案例隔代探望权的特定条件

(一)案例中比较特殊的一个情况是:已去世的丁某是独生子

(二)抛开独生子女的条件,隔代探望权另一个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的

(三)隔代探望权的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三、笔者个人后记

如同古话所讲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的纠纷中,就是一个典型的内容。这里并不是无法断,而是难以断。到底是有利于未成年人、还是不利于未成年人;到底是支持、还是不支持,等等,其实都是困难的。好在,最高院的态度也明确,通过指导案例的形式,确定了隔代探望权行使的可能性。

案例的二审判决到现在已经2年半多,想必,对于隔代探望权的这么一个“权利”,最高院也是有深思过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通过司法裁判去创设一个权利,是不得不认真、谨慎对待的

另外,未来案例中的当事人,如果出现了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关系非常差,一见面就吵架、甚至可以在未成年孩子面前吵架,对于这样的情况,当要适用这个指导案例确定的审判意见时,仍应再进一步予以慎重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的适用、简单的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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