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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上,签署过很多重要文件,如奠定现代国际秩序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捍卫个人权利的《人权宣言》、形成全球环保共识的《巴黎协定》等等。但就对人类文明史而言,影响最大的,莫过于1215年6月15日,几十名贵族和主教逼迫英王约翰,签署的一份名为《大宪章》的政治文件。

这份文件的伟大,不仅在于她改变了英国800多年历史进程;奠定了美国制宪会议的制度设计;更在于它确立了全新的政治原则,开启人类文明新篇章,以至于美国大法官斯卡利亚所说,“《大宪章》每天都与我们同在”

《大宪章》共63条协议,全文只有数千字,但现代文明的四大理念基石,已经全部包含其中。

“保卫自由”的政治理念

从协议第一条开始,《大宪章》就规定,君主应尊重教会自由与贵族权利——“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又承认伦敦等城市,“拥有自由与自由习俗”。第六十三条还强调“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充分而全然享受《大宪章》所述的各项自由、权利与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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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条款试图在国王与教会之间、国王与贵族之间划定权利的边界,防止国王根据自己的私人利益或个人好恶,来处置教会、贵族和自由民的利益与财产。

这实际上蕴含了现代政治最核心的理念——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人权、财产等自由权利,而不是其它。正缘于此,《大宪章》也被称为“自由大宪章”。

“王在法下”的有限政府原则

《大宪章》中的第六十一条,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权力,来否决国王的命令;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

这意味着,贵族们可以合法地使用暴力手段,来纠正国王的违法行为。这一原则到了詹姆斯一世时,被爱德华·柯克总结为“王在法下”——国王高于所有臣民,但必须服从于上帝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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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一世

尽管在欧洲中古时期有这种惯例,但是以政治契约的形式加之于一国君主,这在整个人类历史上都是史无前例的。法治——“the Rule of Law”的限政原则,就此诞生。所以有人说,《大宪章》是人类宪法之母。

“无代表,不纳税”的代议制民主

有限政府的一个基本要件是,政府的财政收入,需要来自经过议会批准,是法定税收,以此防止国王和政府随心所欲征税。此所谓“无代表不纳税”。

这一原则也是出自《大宪章》。《大宪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条款都清楚写明:“未经国民一致同意”,国王不可以任意征税。

为了落实《大宪章》的“民主议税”原则,1258年的《大宪章》的附件《牛津条约》又写明,设立一个以男爵为主体的“15人会议”代表国民,给国王的财政决定“提供建议”——这就是现代议会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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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人类诞生了一种新型的国家体制——代议制民主。所以,《大宪章》800周年纪念委员会的主席、罗伯特·伍斯特爵士说,《大宪章》不仅是“自由的基石”,而且是“民主的基石”。

“程序正义”的司法原则

历数《大宪章》的各项条款,至今被引用和赞誉最多的,是第三十九条:“任何自由人,如果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审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这就是鼎鼎大名的程序正义原则,如罪刑法定、正当程序审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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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一方面明确了“统治者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司法判决”的原则;另一方面,它成了后来“人身保护令”的起源。所以,这一条款又被世人誉为“一切暴政和司法不公的天敌”、“现代司法文明的基因性条款”。

《大宪章》在刚刚诞生之时,并没有形成真正约束,但在历史进程中被反复提及,直到光荣革命被完全接受,随后影响了后世所有政治里程碑事件。如英国光荣革命、美国独立革命和制宪会议、法国乃至联合国的人权宣言,其核心理念都可以追溯到《大宪章》。

可以说,是《大宪章》塑造了现代政治的“格林威治时间”——人类历史从此汇入了同一条时间之流。

800年来,《大宪章》所奠定的法治精神与政治秩序,已成为现代文明的“公理”:捍卫人权与自由、约束国家暴力机器,屈从于法治而非统治者的专断意志。

时至今日,所有发达国家都把《大宪章》倡导的原则与精神,列为政治常识和制度底线;但在某些地区,《大宪章》倡导的政治目标——“驯服统治者”,仍然是任重道远。

因此,审视《大宪章》的真相、原则及其深远意义,依然值得全人类去探索、借鉴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