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记者从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加强高温天气劳动者的权益保障,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据悉,防暑降温费标准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目前,我省的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全部列入计发范围,未正常出勤的,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所谓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威海人社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