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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校园食品安全,督促学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今年以来,随州市食药安办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了随州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持续加强对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曾都区某幼儿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曾都区某幼儿园食堂正在烹饪幼儿午餐,经营场所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堂工作人员《健康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健康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曾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教育部门调查。

案例二:广水市某中心小学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广水市某中心小学食堂操作间内灭蝇灯安装不规范,清洗池排水管未封闭等防尘、防鼠、防蝇设施不齐全;留样操作不规范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广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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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随县某幼儿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随县某幼儿园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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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钱伟 来源:随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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