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月11日作出的“任市监处罚〔202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介绍,菲尔医疗美容服务(任丘市)有限公司使用超过限制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舒体灵动植萃油三分之一瓶、舒体灵动精粹膏(规格500g)2盒、舒体灵动精粹膏(规格200g)1盒、幸福之源精粹膏(规格500g)1盒、医用棉签2袋、一次性使用中单67个、一次性医用帽13个、0.9%氯化钠注射液(250ml:2.25g)2瓶、氯化钠注射液(100ml:0.9g)4瓶;

3.没收违法所得46元;

4.罚款141000元(罚没款合计141046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