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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冯律讲法

文章由冯律讲法头条首发

生娘不及养娘大。要知道,养育孩子是需要付出足够的心血和感情的。将孩子养育成人的这段时间中,需要时刻操心和牵挂。

虽然说生母将孩子带来这个世界,但是却没有尽到任何的养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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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要在生母和养母中作比较,养母的恩情胜过生母。因为养母除了付出爱以外,还尽到了母亲该有的责任。养母是崇高伟大,受人尊敬的。

24岁军人因公殉职,军队赔偿了109万元。而这笔钱却遭到了生母继母的争夺,还为此闹上了法庭。

在这位军人身上,到底发生了怎样的故事呢?这笔钱最后是给了他的生母还是养母?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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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幸殉职,赔偿该打给谁?

张女士有一个非常自豪的儿子,名字叫小户。不仅为人孝顺正直,而且还非常乖巧听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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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家中孩子多,而小户作为最大的儿子,还会主动替张女士分担家务活。让张女士可以轻松一些,同时小户还会承担起照顾弟弟妹妹的重任。

小户从小的学习成绩就很好,几乎在方方面面都很让张女士放心。在小户21岁时,看到了部队的征兵通知。

在小户看来,这是一个历练自己的绝佳机会,同时还能报效祖国。想到这里,小户就积极踊跃地报名参加体检。

果不其然,小户的身体素质非常高,符合征兵入伍的所有要求。就这样,小户在部队里度过了三年艰苦且开心的军旅生活。

张女士每天都心心念念着小户,仿佛和小户有心灵感应一般。只要张女士思念小户的时候,下一秒小户就会打电话给张女士。两人在电话中分享着各自的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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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时间转眼即逝,马上就到小户退伍的时间了。兴奋的张女士将家里里外外都打扫一遍,还让家中成员以最好的状态迎接小户。

谁曾想,就在小户即将退伍的前几天,他却出事了……

张女士接到了来自部队的通知,告知张女士,小户因公殉职的消息以及小户在生前还留下了8万元个人存款,同时部队会发放给家属的101万的赔偿款。

但是部队被这笔赔偿款到底发放在哪个账户的问题给难住了,因为小户的家庭情况非常复杂。张女士只是小户的养母,而小户的生母另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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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很少联系的小户生母,在得知小户去世,而且部队会赔偿一大笔赔偿款后,就火速地冒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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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身世

原来,小户是父亲户某和生母焦某所生的。户某和焦某通过家里介绍认识的,两人之间的感情其实并不密切,但是奈何家里总是催促,于是便选择了结婚。

正是因为两人在婚前并没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奠定了两人婚后经常吵架的基石。哪怕是因为谁洗碗、谁负责打扫卫生等问题都会吵得面红耳赤。

虽然在争争吵吵中度过,但是两人也碍于双方原生家庭的关系,并没有选择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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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后,小户出生了。但是并没有给这个临近破碎的家庭带来修复的希望,反倒是让两人的关系变得更加僵硬。

这段毫无感情基础的婚姻生活,过得很不得劲。经常当着小户的面吵架不说,甚至吵到激烈的时候,还会摔东西。

年幼的小户就是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长大,2001年,小户刚满7岁时,父母终于离婚了。

在离婚时,户某和焦某表现得十分冷静,仿佛这段婚姻一点都没有值得留恋的地方。

在考虑到小户的抚养权到底归谁所有时,焦某率先提出,户某有更为稳定的工作,而她在婚后就全职家庭主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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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相比,户某更加有抚养小户的能力,可以给小户更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所以小户就一直跟着户某生活了。

户某依靠着开大货车为生,有时候遇上跑长途,至少会三天时间不在家;无法一个人好好地照看小户。

期初,小户被带回到乡下,由爷爷奶奶代为照顾着。

但是小户不熟悉环境,所以总是大哭小闹不断。户某也意识到,一个家始终都需要有个女人操持的;而且他自己根本就没办法同时兼顾小户和工作。

所以,离异带娃的户某通过相亲的途径认识了张女士。好在张女士为人善良淳朴,不介意小户的存在。不仅给了小户从所未有的母爱,而且还对他视如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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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因为张女士对小户自然而然流露出的爱护,让户某觉得她就是合适的结婚人选。经过更进一步的接触,小户对张女士也感到非常满意。

所以,张女士和户某结婚了,成为了小户名正言顺的继母。婚后的张女士并没有着急要小孩,毕竟小户年幼,需要照顾。

而户某也整日因工作外出,很少能和娘俩有相处的机会。重新拥有母爱的小户,对张女士也越发地依赖。

在户某和张女士结婚的一年后,张女士怀孕了。就算张女士有了自己的孩子,对小户的爱也从未减少,真正的能做到一碗水端平。

正当一家五口其乐融融地度过了四年幸福时光时,噩耗却突然降临在他们身上。户某在外开货车的过程中,不幸意外身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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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仅留张女士一个成年人,那时的小户也不过十来岁的样子,另外的两个孩子还不到十岁。张女士没法一个人养活三个孩子。

于是她作出一个艰难的决定,她将焦某约出来,告诉了她自己的难处。希望她能承担起养育小户的责任,毕竟她才是小户的生母。

然而,焦某已经再婚了。她并没有告诉丈夫,她与前夫还有一个孩子,只是简单地告知过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

所以面对张女士提出,让其抚养小户的要求,焦某立马就拒绝了。

张女士也动了恻隐之心,毕竟和小户相处了这么长时间,肯定是有感情的。如果不是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张女士也绝对不会动了将小户送走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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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在却被焦某给拒绝了,总不能让小户跟着年迈的爷爷奶奶生活,眼见小户只有张女士一个亲人了。

于是,单亲的张女士以一己之力,承担起了三个孩子的养育重任。再也没有提过将小户送走的话。毕竟和小户相处的这段时间里,张女士早就将小户看作是自己的亲生孩子了。

在独自带娃的几年时间里,张女士一下子就熬白了头发,才勉强养活起一家四口。身边人都劝张女士趁年轻再找一个老公。

但是张女士觉得,自己离婚带三娃,哪有男人看得上自己。况且孩子们都还小,要是对方对他们不好,虐待他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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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张女士宁愿自己辛苦一些,也不要让孩子受苦,所以她拒绝了再婚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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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次组建新家庭

但是有一个男人,丝毫不介意张女士的情况。不仅在平常总帮张女士的忙,而且对待三个孩子都非常好。

这人就是张女士后来的二婚老公张某。张某为人非常老实憨厚,而且心地善良,和张女士一样的性格。

在和张女士相处的过程中,张某曾三次和张女士表示过想要娶她,但是都被张女士给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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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何张某持之以恒,于是张女士提出让张某入赘的想法,目的是为了试验一下张某

如果不同意,那两人就没有缘分;如果张某同意了,这也意味着张某是真心爱她的,同时也能接受小户的存在。

这些张某全都答应了,随后便如愿娶张女士为妻。

在这个家庭中,存在着一个毫无血缘关系的人--小户,但是丝毫不影响这一家人的亲情。张某如同张女士一般,完全做好了将小户视如己出。

将小户看做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试问有哪几个养父养母能做到这个份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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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张女士和张某有了属于自己的孩子,对小户的爱却依旧没有少。就这样,小户在这样的重组家庭中长到了21岁,度过了快乐幸福的时光。

据小户的战友们回忆,小户在部队里经常提起他的养父养母。有空的时候也会打电话给张女士,至于生母焦某,很少能从小户的口中听到。

由此可见,在小户看来,张女士和张某已经完全顶替了生父生母的位置

而且在参加训练的时候,小户也时常感慨:幸好有继母支持他从军的想法,不然他肯定就没有参军的机会。

而且小户每个月的工资都会准时邮寄给张女士,他身上只会留下很少的一部分钱。这么乖巧懂事的儿子去世了,作为继母的张女士怎么可能会不伤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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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仅仅只是将小户带来这个世界,却没有尽到一分一毫责任的焦某。得知了小户殉职的消息后,竟厚脸皮想要瓜分赔偿款。

要求张女士必须分给她70万元,不然就将张女士告上法庭!

张女士的脑海中瞬间就回想起,当时她刚失去丈夫,想要将小户交给她抚养的时候,焦某瞬间就拒绝了。

然而面对一大笔赔偿款,焦某才承认自己是小户的生母。焦某明显是不爱小户的,有什么脸皮要求赔偿瓜分这么多钱?

焦某达不到自己的目的,于是真的将张女士和张某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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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审判结果出来,作为小户的生母,焦某分得47.9万元,继母分得53.3万元,继父分得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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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为什么作为小户的生母,却没有尽到一丝应有的责任,然而却能分得这么多的赔偿款呢?

这就和我们《民法典》的规定有关了,在本案中,小户因公殉职事发突然,所以并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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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户的生母焦某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张女士和张某作为小户的继母和继父,同样也是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所以法院在审理此案件的时候,也考虑到小户生母并未履行自己的职责。小户是由继父继母所照顾长大的,所以在赔偿款的分配比例上自然也会有所不同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小户的生母焦某确实存在未履行的义务。虽然和户某离婚了,但是对于儿子小户,仍然是存在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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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当张女士因家庭困难提出让焦某抚养小户时,焦某却以自己已成立新家庭为由拒绝了。由此可见,焦某作为小户的生母,是非常失职的。自然在分配赔偿款时获得的数额也会更少。

逝者为大,如果这笔钱让小户进行分配的话,相信会全部归继父继母所有。而焦某应该会一分钱都得不到,毕竟她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

母亲可不仅仅只是一个身份,更多的是一份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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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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