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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加强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对行政裁判申请监督的案件逐年大幅增长,近五年年均增加21.7%。特别是17个省级检察院受理的行政申诉案件数量超过民事申诉案件,让笔者倍感震惊,形势紧迫,确实需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来引领检察机关强化履职、强化监督。

发布会特别强调,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检提炼总结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标准,是检察官办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笔者认为,关于“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标准”的定性,是发布会最重要的亮点。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监督强,民事行政弱的特点并没有根本改变,特别是基层检察院,重视程度不足,专业水平不够,过于受困于现有法条,造成现实中大量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困境,相信随着检察机关不断强化自身监督能力的提升,这种局面很快就会得到明显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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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批4件指导性案例的指导规则:

案例一: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的责任的情况下,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对其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承担举证责任。若生效行政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笔者注:这个问题之前一直是司法实务中困扰各方的罗圈难题,各地各部门认识不一。本次最高检通过指导案例彻底予以解决,是一件惠及劳动者的重大利好。

案例二:判断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以及是否存在非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积极行使诉权,以及耽误起诉期限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主张权利,行政机关承诺自行纠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待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应当在起诉期限中扣除。

笔者注:此指导意见实际是在规范行政机关的任意行为,案例针对的问题其实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指导案例明确规定此类期限应当扣除,今后某些人的“小心思”就再也不能得逞了。

案例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继承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占用农村宅基地,因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定以相对人非案涉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无权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笔者注:实际上农村地区的法治观念尚有待提高,外嫁女事实上不但没有任何继承权,反而还要承担依农村风俗本应由“有实际继承权”的兄弟们应当承担的照顾老人责任。现实中敢于冲破世俗观念主张继承权的外嫁女少之又少,即使笔者也不敢,甚是惭愧。但无论如何,最高检通过指导案例,为敢于的女性铺平了维权的道路,还是值得大加赞赏的。

案例四:给予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是落实我国抚恤优待制度的重要体现,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确保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及时获得物质帮助。给予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的给付起始时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确定,不因烈士子女是否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申请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标准给付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的行为未予纠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笔者注:笔者认为,本案例是一个本不应该出现的案例,每一名英烈都值得铭记追随,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检察机关不但应该纠正行政机关未依法给付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的行为,监督法院不予纠正的错误,还应当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失职进行调查,这是本案例美中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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