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益阳市两个县级人民法院先后宣判2起涉毒洗钱犯罪案件,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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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符某云贩卖毒品、洗钱案

犯罪事实:

2021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符某云先后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陶某军、秦某强共计0.9克,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认证的微信号收取毒资后转移至自己的微信上用于挥霍。

判决结果:

桃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云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三百元;对被告人符某云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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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李某娟洗钱案

犯罪事实:

益阳沅江市公安局在侦办谢某林贩毒案件时发现,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娟明知谢某林是通过贩卖盐酸哌替啶(杜冷丁片剂)获取毒资的前提下,将谢某林收取的人民币二万元毒资存入某银行,并于2022年10月14日取出使用。2023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娟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李某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益阳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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