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笔者从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获悉,《光明新湖楼村社区红银路72号“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11月7日,在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红银路 72号,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38.28万元。
经调查认定,光明新湖楼村社区红银路72号“11·7”一般爆燃事故是一起因业主违规发包、工人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相关单位:
1.深圳市冠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2.深圳市和胜金属技术有限公司
涉事建筑物为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红银路72号F栋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1月7日19时44分许,陈某林、刘某(死者)、王某卫、史某丽、苏某钢、陈某苗(死者)、卢某勇等七名工人先后前往新湖街道楼村社区红银路72号F栋地下室清理废弃物品。19时58分许,七名工人商议使用角磨机对地下室内的废弃物品(塑胶桶、铁桶等)进行切割,将桶内的残留物排放后再进行搬运。
20时18分许,七名工人共从地下室搬出3个塑料桶,此时角磨机出现故障,陈某林走出地下室自行找了一台角磨机,交给苏某钢继续切割。20时31分许,苏某钢使用角磨机对地下室内的铁桶进行切割时,突然出现爆燃的响声,继而出现明火。王某卫、史某丽、苏某钢3人第一时间从现场逃出,地下室内仍有4名工人被困。
20时35分许,罗某安赶到事发现场,与王某卫对地下室内被困人员进行施救。20时42分许,陈某林、卢某勇2人相继从事故现场被救出,王某卫继续进入地下室救人,因呼吸过量浓烟晕倒,刘某、陈某苗仍被困地下室内。
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现场已无明火,但有较大浓烟冒出,120救护车已在现场等候。消防救援人员对现场实施警戒,协助组成4个搜救小组进入地下室内进行搜救。21时17分至21时31分许,从地下室内共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
认定清运工人在受限空间内违规操作引起易燃易爆废弃物品爆燃所致。主要依据如下:
1.地下室内存在大量积水,根据现场可燃物质的分布情况和视频监控显示,地下室西侧外墙出现爆燃亮光的时间为11月7日20时31分13秒,爆燃亮光消失的时间为11月7日20时32分51秒,时间间隔为98秒,爆燃持续时间较短。
2.地下室内西侧靠近入口位置的墙壁、顶棚有多处液体的喷溅痕迹,符合爆燃现象特征。
3.根据视频内容和现场勘验,现场作业人员最先对三个塑料桶进行切割,在地下室内排放桶内液体后搬至地下室外,存在桶内的残留物外溢泄漏的情况。经对现场残留物进行取样送检和燃烧检测,桶内残留物属易燃易爆物品,有易燃、闪点低、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等特征。同时,受地下室有限空间影响,导致大量易燃易爆混合气体聚集,达到爆炸极限,形成易爆环境。
4.发生事故部位的铁桶存在切割痕迹,根据切割机工作原理,切割过程中产生大量飞溅的火花,加之桶内均残留的易燃易爆物品,挥发出的易燃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后,遇到切割时产生火花或高温随即引发爆燃。
5.从逃出现场的清运工人受伤情况来看,部分工人身上有多处附着凝胶状的液体,伤者身体出现高温灼伤痕迹,与爆燃特征相吻合。
6.在现场停放的三轮车脚踏板处和地下室入口西侧距工业园西墙6.6m,距北墙4.7m的空地上分别找到一部角磨机;在地下室入口北侧发现一叠完好的砂轮片。结合苏某钢、史某丽、卢某勇、陈某林、王某卫等现场作业人员的询问笔录,事故发生前,苏某钢正在地下室入口位置使用角磨机对铁桶进行切割,事发时有听到爆燃的响声,随即出现火光。
直接原因分析:
1.经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查询问,及光明消防救援大队等材料,综合分析认定爆燃原因:清运工人在受限空间内违规操作引起易燃易爆废弃物品爆燃。根据现场作业工人笔录,清运工人在易燃易爆的作业环境中对作业安全疏于防范,警觉性不强,违反《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3条的规定,在有火灾隐患的环境下使用角磨机切割铁桶,产生火花引燃挥发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引发爆燃事故。
2.冠宝公司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林某龙对涉事地下室内遗留的易燃物质管理存在缺位,未对地下室仓库遗留的胶水制品进行妥善处理。
间接原因分析:
1.业主陈某将处置废弃物品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某林,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生产经营项目安全检查不到位。
2.个体施工队负责人陈某林违规组织施工工人在存有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切割作业。
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某,系涉事建筑物业主,将处置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某林,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生产经营项目安全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陈某林,系个体施工队负责人,违规组织施工工人在存有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切割作业,违反《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3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光明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林某龙,系冠宝公司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涉事地下室内遗留的易燃物质管理存在缺位,未对地下室仓库遗留的胶水制品进行妥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成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光明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来源:光明区政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