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沈阳网发布消息称,5月27日,一则关于沈阳市应急管理局一处级干部处置山火时致一人死亡的报道,引发网友热议。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此回应称,事发在今年5月2日下午,当时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寨街道迷子沟村突发山火,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干部王某某驾驶救援车辆紧急前往现场实施救援任务途中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郭某某死亡。市应急管理局对事故发生深感痛心,积极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涉事人员王某某已停职接受调查。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本溪市公安交警部门已经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待调查结果明确后,市应急管理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据新黄河5月27日报道,5月2日,沈阳市应急管理局一公务指挥车逆行与一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三轮车驾驶员不幸遇难。在肇事地点上方,还悬挂有限速20公里的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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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车肇事后逆行停靠在路边,且未悬挂车牌 图片来源:新黄河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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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难者家属拍下肇事车辆照片 图片来源:新黄河 受访者供图

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现场图片和视频资料显示,肇事车辆疑为某国产品牌的中巴公务车,该车前方和车身侧面,分别贴有“应急指挥”“沈阳应急指挥”的字样和涂装,而在车头上方,还安装有红蓝相间的警灯。事故发生后,该车逆向停靠在道路左侧,车辆右侧车灯及保险杠均出现了破损痕迹。在这辆公务车的后方,则是倒在地上的郭涛和侧翻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据附近村民介绍,事故发生前,当地曾突发山火,公务指挥车疑在处置火情时逆行,与郭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惨剧发生。

5月26日,事故中的遇难者家属告诉记者,事发后至今已经过了20多天,家属仍未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不清楚肇事司机的具体身份。

一位接近官方的知情人向记者透露,这起事故中,肇事公务指挥车司机系沈阳市应急管理局某处级干部王某某。其称,王某某所持驾驶证与车辆不符,且涉嫌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挂号牌、逆行及超速等。

针对知情人所提供的信息,5月27日,记者向案发地警方处求证,目前已经确认肇事司机为王某某,案发时该车确实未悬挂车牌,因该案涉及相关检测鉴定,暂时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目前该案在正常调查中。此外,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王某某的一位同事也向记者证实,王某某确实驾车肇事,但王某某仍在工作,“该调查调查,正在弄呢,不工作咋整。”

编辑|程鹏 杜恒峰

校对|段炼

封面图片来源:新黄河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新黄河、沈阳网

延伸阅读

本田车被撞 车主维修期每天花3百租宝马要肇事者负担

开本田的男子李某车辆被撞,维修期间花14700元租了一辆“宝马”车上下班,要求负事故全责的肇事者承担这笔费用,法院会支持吗?湖南高院日前公布了这一判例。

男子本田车被撞,每天花300元租宝马替代近两月

2023年7月,王某驾驶的车辆因会车时未靠右行驶,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碰撞。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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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车辆受损情况 图源:湖南高院

由于车辆维修需要近两个月,这期间李某以上下班不便为由,花费14700元租了辆宝马车。法院公布的照片显示,李某被撞的车为一辆本田车。

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该案诉请的两笔费用都属于间接损失,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王某虽然认为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但其已收到了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说明书并签字,保险公司对其免除责任的部分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应由王某就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撞车辆贬值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只有在“少数特殊、极端的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本案中李某的车辆已购买将近一年时间,行驶里程亦超过了1万公里,不属于新车,不符合上述情形。对李某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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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受损车辆,维修需近两个月 图源:湖南高院

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赔偿。因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维修期间给李某生活带来不便,由此产生了替代性交通费用,对该笔费用的计算应当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法院结合事故车辆本身价值大小及用车人日常出行需要等情况综合考量,酌定由王某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判令王某赔偿李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费610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租高档车代步不合理

什么是替代性交通工具?

非经营性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车主无法用车,所以导致他在日常生活中没有车辆可以使用。这时车主可能会产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车或是打车等相关费用,这种就属于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

是否所有的替代交通都可以获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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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租赁合同 图源:湖南高院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车、打车都属于替代交通工具的方式,但相关司法解释,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赔偿。对替代性交通费用应当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

那么如何衡量合理、必要呢?首先该笔费用产生的目的是日常代步需要,非经营车辆一般是私家车,用于上下班通勤、接送小孩等;其次应当合理,公共交通和打车一般认为是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再次是如果维修时间长,使用车辆需求高也可以选择租车。但租赁车辆的目的是代步,租赁高档车不符合合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