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场买衣服引发的思考

我们去商场买衣服的时候,如果一件衣服售价(价税合计1130元,其中税额130元,货款1000元),我们经常会遇到:

如果不要发票的话,店家可能会因此给我们便宜50元,即1080元即可拿走这件衣服。

为什么我们不要发票的话,店家愿意便宜50元呢?原因很简单,因为:

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尽管收了顾客1130元,但店家收入为1000元,另外的130元作为增值税缴纳。

不开具发票(也不做无票申报)的情况下:尽管只收了1080元,但是收入1080元,因为这种情况下相当于零税率销售,所以大家通常不正确的称之为不含税价。

顾客和店家都赚了,那谁损失了呢?当然是国家税款。

那国家税款损失了多少呢?好像是:

本该国家收取的130元增值税,被顾客卷走了50元,被店家卷走了80元,国家税款损失了130元。

实际上并非如此!

二、反直觉的增值税税款损失计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方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必须来源于购买方,故而:

上一段中,购买衣服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进行无票销售申报的增值税税款损失金额为:

1080元÷(1+13%)×13%=124.25元,实际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为,1080元-124.25元=955.75元。

也就是说:上一段中,店家以1080元的价格出售衣服,其中1080元中,包括了955.75元的收入,以及应当缴纳的124.25元的增值税税款,只是在无票销售不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下,相当于以零税率销售,将1080元全部账外确认收入了。

三、揭开“高买低卖”的假象和秘密

之所以存在“高买低卖”的假象,是因为我们错把价税合计金额作为计算成本的依据,实际上:

是否亏损以及是否高买低卖,与价税合计金额无关,只与购进时候的成本与销售时候的收入有关。

购进到时候,1130万元(成本为1000万元,另有130万元是进项税额),但是卖给外国的价格为1030元(出口适用零税率,收入为1030万元),看起来是“高买低卖”,实际上并非如此,照样能毛赚30万元。

比如,前面两段中的衣服,购进时候价税合计为1130元,实际上成本为1000(另外130元是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或退税,不是成本);卖出的时候,虽然只收了1080元,但是因为未开具发票也没有作无票销售申报,相当于以零税率申报,收入金额为1080元

1080元-1000元=80元。

虽然看起来“高买低卖”,但是实际上不是高买低卖,还赚了80元。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该偷税行为未被税务机关发现的情况下。

要看是不是高买低卖,得按照“收入与成本孰高孰低”来判断,而不是按照购进销售时候各自的价税合计金额来判断。

结语,建议读者朋友在购买东西的时候,坚持索要发票,以防止销售方偷税而导致国家税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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