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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榆林日报刊发神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宝林题为《赓续红色法治基因 做深做实诉源治理》的文章。

全文如下:

抗日战争时期,神府地区是陕甘宁边区的前哨,成为华北敌后与延安党中央保持联系的通道和纽带,边区形成了“坚持党的领导、从实际出发、群众路线、依法审判、保障人权”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已作为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被继承与延续。人民司法中的“依靠群众、多元调解、实质解纷”理念,与当前正在开展的诉源治理工作一脉相承,做深做实诉源治理的“后半篇文章”,就要继承和弘扬红色司法优良传统。

运用好红色法治资源

神木沿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审判,坚持保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坚持实事求是、严禁逼供诱供,坚持群众路线、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坚持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公平合理裁判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

神木红色法治人物奥海清,他的审判方式“深入民众,调查研究,变‘坐堂式’为‘座谈式’,力求简便诉讼手续”在今天仍值得借鉴。1944年1月,奥海清被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表彰为模范司法工作者,并在边区政府工作总结中提倡学习“马锡五、奥海清审判方式”。神木还涌现出毛凤翔、李子川等红色法治、红色革命人物,他们所提倡的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原则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重视实质性化解纠纷的传统,是诉源治理的目标。

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坚持“站在最大多数劳动人民的一面”“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站稳人民立场,如何更好地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必须继承和发扬优秀人民司法传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通过诉前指导、诉中释明、判后释疑,有效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从根源上成功化解矛盾,使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和诉讼阶段,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司法效率,坚持以更高质量的人民司法,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

发扬好红色法治传统

司法优良传统就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邀请人民参与司法,力求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开展诉源治理,必须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到诉源治理全过程,集中民智、汇集民力,多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神木市法院根据辖区内涉诉纠纷的分布情况、主要类型及成因,在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城区部分街道和社区设立“法官工作室”,在乡镇挂牌“诉源治理工作站”,会同矛盾纠纷多发的行业和单位设立“多元解纷工作站”。同时,“一室两站”全面对接所在街道、乡镇,协同配合司法所、居委会、派出所等单位,依靠各方力量,共同对苗头性、倾向性、源头性的群众矛盾及时进行排查化解,构建多层次、多方位的矛盾化解机制。

坚持“分调裁审”机制改革与构建专业化团队相衔接,不断充实诉前调解团队,在诉讼服务中心新组建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物业纠纷等8个调解团队,实现源头解纷。认真做好特邀调解组织、选聘、认证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纳入到本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

强化府院联动机制,对诉讼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和分析,发现民间借贷、离婚、劳动争议等事关就业民生和营商环境的纠纷案件量大、矛盾集中,属于诉源治理的重点和难点。针对上述纠纷类型,专门与神木市司法局、市妇联、市住建局等10家部门建立了联动协同机制,切实推动归口管理,打破信息壁垒,明确各方责任,加快建立类型化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工作机制。

传承好红色法治基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人民司法传统优势之一就是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贡献力量。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断完善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多元解纷、类型化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等机制。针对诉前调解便捷、高效、成本低等优势,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根据“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诉前调解团队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对诉前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法律确认,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加强专业解纷队伍建设。选派资深法官入驻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返聘退休法官入驻诉前调解中心,引入价格争议调解组织,对即将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进行诉前调解。各基层法庭开设诉前调解室,由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推行“一站式”解纷服务。围绕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诉前鉴定、诉前保全功能,推出“诉前鉴定+诉前保全+诉前调解”解纷新模式,将鉴定、保全、调解、普法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从根源上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矛盾化解“一站式”服务。

来源:榆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