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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性案例207号: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0)苏01民初798号

【裁判要旨】:

Ⅰ、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对造成山体(矿产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Ⅱ、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充分重视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可以在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结合生态环境基础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修复方案,确定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

2、指导性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云0112刑初752号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3、指导性案例209号: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继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0)浙11民初35号

【裁判要旨】:

生态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为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的,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4、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湘0212刑初149号

【裁判要旨】:

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5、指导性案例135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8)苏03民初256号

【裁判要旨】: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处置行为,被告拒不提供其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成立。

6、指导性案例13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5)德中环公民初字第1号

【裁判要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指导性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0)云民终824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原告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建设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从被保护对象的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8、指导性案例134号: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6)渝02民终77号

【裁判要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9、参考案例:李某海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京0119刑初245号

【裁判要旨】:

Ⅰ、被告人故意实施放火毁林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森林植被资源构成放火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对生态资源造成侵害的民事责任。

Ⅱ、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法自行补种林木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保障森林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

10、参考案例:北京市某环境研究所诉某铝业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9)甘95民初6号

【裁判要旨】:

在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已停止,污染者主动对所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治理并达标,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法院可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修复被污染环境、助力经济发展的共赢。

11、参考案例:某环境研究所诉某电力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3)黔民终557号

【裁判要旨】:

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修复效果、企业生存发展等因素选择最优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原位恢复不具经济性的情况下,评估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建议采取在受损区域异位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生境并补偿期间损失的修复方案,有利于提升受损区域整体保护效果,能够实现受损区域保护目标的的,法院可予支持。

12、参考案例: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9)浙0192民初9762号、9763号

【裁判要旨】:

以文字恶搞等方式亵渎英雄烈士事迹,不仅侵害英雄烈士本人的名誉权,给英雄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的名誉神圣不可侵犯。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3、参考案例:某环境研究所诉某开发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8)渝04民初523号

【裁判要旨】:

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因无力交纳鉴定费用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金额的,为切实保护受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所需考量的因素,对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金额予以合理确定。

14、参考案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某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沪72民初529号

【裁判要旨】:

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造成被捕捞水生生物种群衰退、水域生物链结构受损、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主张侵权人就该区域特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害承担附加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予以支持。

15、参考案例:张某、王某林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9)川0184刑初第405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可以将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于水域环境治理,拓展丰富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促进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有机统一。

16、参考案例: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7)浙0824民初3843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17、参考案例:曾某飞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0)黔0502刑初第27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同时,其行为已影响自然生态平衡,造成渔业资源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为人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探索创新“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裁判执行机制,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全。

18、参考案例:王某祥寻衅滋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3)川0821刑初54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故意损毁革命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中,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对人文生态资源造成损害的,还应当同时追究侵权责任。

19、参考案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重庆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8)渝01民初669号

【裁判要旨】:

Ⅰ、污染物排放的精确实际数量因客观证据所限已无法查明时,可根据生产量、单位产量污染物产出量,或单次排污量、排污频次推定污染物排放数量。

Ⅱ、为充分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的功能,人民法院应从诉讼请求能否救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现实损害,以及能否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风险两方面综合进行审查,判断诉讼请求是否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0、参考案例:曾某飞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0)黔0502刑初第27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同时,其行为已影响自然生态平衡,造成渔业资源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为人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探索创新“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裁判执行机制,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全。

21、参考案例:王某等六人滥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2)吉7505刑初23号

【裁判要旨】:

既实施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又实施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罚。

22、参考案例:王某祥寻衅滋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3)川0821刑初54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故意损毁革命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中,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对人文生态资源造成损害的,还应当同时追究侵权责任。

23、参考案例: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3)甘7507刑初第3号

【裁判要旨】:

Ⅰ、人民法院审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应当综合研判案件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态条件,结合专业机构意见,判决侵权人按照修复方案对遭受破坏的自然环境予以修复。

Ⅱ、人民法院应当注重以案释法普法,提高民族聚居地区广大群众森林草原防火及安全用火意识,在传承民族风俗文化的同时,维护生态安全。

24、参考案例: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新能源公司、某环境研究院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宁民终660号

【裁判要旨】:

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法院要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当地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影响程度、能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25、参考案例:李某、吴某侵害英雄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9)浙01民初1126号

【裁判要旨】:

烈士陵园作为向公众开放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的依法审理,对此类侵害英烈荣誉行为起到有效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本案审理过程中还邀请百余名学生到庭旁听,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直播,让庭审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和爱国主义教育公开课,有助于引起社会公众警醒,推动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尊重英雄、保护英雄的共识,进一步传承英烈精神。

26、参考案例:某环保联合会诉某生猪专业合作社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5)锡环公民初字第1号

【裁判要旨】:

对于污染者自行提交的《环境修复报告》,人民法院要审查以确定能否用于环境修复,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邀请专家出庭发表意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实现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若该《环境修复报告》不能实现修复目的,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家另行出具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污染预防、治理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27、参考案例: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赣1027刑初8号之一

【裁判要旨】:

案涉受损传统村落的修复,人民法院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涉案生态修复资金,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官网上及时公布修复事项、预算审核、修复验收等内容,让门楼的修复工作和资金使用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当地政府以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队伍,金溪县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心和金溪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协会按照“参照原貌、修旧如旧”的修复原则具体指导修复工作。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修复工作的法律监察人,金溪县住建局作为修复工作的技术监察人,共同对修复工作和修复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上述模式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执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有效衔接,解决生态修复资金长期以来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难题,既保护了古村落的原始风貌,唤起了人民群众对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又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传统村落人文遗迹修复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28、参考案例:某环保基金会诉梁某茂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粤民终2185号

【裁判要旨】:

非法倾倒具有危险废物特征的固体废物对倾倒地点的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置费不仅包括实际倾倒废物的处置费,还包括倾倒废物所接触和渗透的土壤等受污染的周边物质的处置费。

29、参考案例:吴某东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2)赣0481刑初118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应当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方式。当事人请求采取劳务方式代偿生态修复费用、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经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可以依法予以准许。

30、参考案例:秦某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文号】:(2021)京0105刑初2759号

【裁判要旨】:

Ⅰ、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追缴违法所得和公益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Ⅱ、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行为人侵犯了不特定公民的信息权益,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是从犯罪中获得的收益,依据实际查明的获利数额进行追缴。如果实际损失数额能够查清,可以依据实际损失来认定。如果实际损失或者获利数额都无法查清,法院可以视情况酌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31、参考案例: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险南通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苏0981民初6328号

【裁判要旨】: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大局的重要途径。本案判决生效后,鉴于黄海湿地野生动物被撞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及时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提醒广大驾乘人员谨慎驾驶,小心避让,以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积极回应,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保护漏洞,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

32、参考案例:谭某、陈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文号】:(2022)粤0204刑初164号

【裁判要旨】:

公益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33、参考案例:何某焕、孙某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9)湘0611刑初第3号

【裁判要旨】:

Ⅰ、行为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开展生产性捕捞,系损害生态环境的直接侵权人,应当在其所涉的生态资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专家鉴定费用等。

Ⅱ、行为人不具有修复生态专业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将生态修复费用交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修复,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34、参考案例:周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8)浙03刑终788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滥伐林木罪。行为人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35、参考案例:郭某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3)黑0524刑初18号

【裁判要旨】:

Ⅰ、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Ⅱ、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36、参考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科技公司等72名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9)桂民终596号

【裁判要旨】:

Ⅰ、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的基础事实可在民事判决中予以采信,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未全部囊括环境侵权事实的,依然可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存在民事与刑事的裁判冲突。

Ⅱ、存在数个污染行为竞合侵权的情形下,不能简单以共同侵权而全案适用连带责任,若将参与度及致害度低的污染责任主体与其他污染量大、致害参与度高的主体不加区别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会有失公平,仍要结合可分割的损害后果,考虑比例分割赔偿。

37、参考案例: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某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9)苏11民终2045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非法占用农地行为对环境资源影响程度区别化处理:对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的,应当拆除并复垦;对于占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的,如果能够与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养殖设施区分使用,可不予拆除、复垦;对于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并不破坏耕地及农地周边资源环境的,且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依法建设养殖设施的,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38、参考案例:曹某波、欧阳某武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2)赣11刑终88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查明的事实与作为鉴定意见变量参数的事实不一致,但不是必须重新鉴定的,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依法调整后,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认定。

39、参考案例: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公司、某贸易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6)黔03民初520号

【裁判要旨】:

Ⅰ、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之间,因对外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彼此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货物运输、经营销售等环节存在投资合作、分工协同、借用资质、内部承包等情形,足以认定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Ⅱ、对于重度污染的耕地治理,一方面,应当综合运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加以处置;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书的能动司法作用,监督推动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强制改变土地用途、封控隔离、征收征用等有效措施对重污染耕地予以严格管控,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0、参考案例:仰某梅等三人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0)苏0724刑初164号

【裁判要旨】:

Ⅰ、人民法院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可以依据林业部门出具的专业意见制定详细修复方案作为判决附件,明确补植复绿的栽植品种、规格、数量、时间、养护期限和要求等,采取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措施,确保森林生态环境修复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Ⅱ、行为人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和补植修复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并确定在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将保证金用于支付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保障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41、参考案例: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某艺术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鲁02民初69号

【裁判要旨】:

Ⅰ、侵权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依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Ⅱ、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可以判决侵权人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劳动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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