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支付如今已经成为人们出门在外必不可少的支付方式了,但是二维码支付延伸出来的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在下面这一案例中,被告人就将他人的收款二维码替换为自己的二维码,也因此被判处构成盗窃罪。
杨某为某酒店前台收银员,擅自将酒店收款二维码换成自己名下微信的收款码,收取客房费及餐费。后来,酒店经理通过前台电脑记录结算后,发现收入较往常存在巨大出入,随即报案。经民警调查发现,被告人杨某以偷换酒店收款二维码为手段,共计侵占酒店房费及餐费计2万余元,且已全部挥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酒店收款二维码换成自己名下微信的收款码,收取客房费及餐费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应依法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问题1:杨某的行为为何构成盗窃罪?
律师指出:《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案中,杨某通过替换收款二维码的形式,将本是酒店的钱占为己有,且累计的金额较大,达到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问题2:本案中,杨某为何不构成诈骗罪?
律师解释道:诈骗罪是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陷于错误的认识,主动将财产交给行为人,导致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因此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区别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采取了欺骗的方法,从而使其陷入了错误的认识。本案中,杨某替换了收款码,付款的顾客确实将款项付错了对象,但是付款的顾客并不是被害人,酒店才是被害人,付款的顾客没有因为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进而遭受损失。酒店作为被害人,其财产被杨某非法占有,因此杨某的行为是盗窃罪的行为,而不是构成诈骗罪的行为。
问题3: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律师提醒道:盗窃罪和诈骗罪有时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混淆,需要理清两者的界限,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以及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因为有的案件中,行为人既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又采取了窃取的手段,此时则要看被害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即便行为人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获得财产的,也是构成盗窃的行为,而非诈骗的行为。
【推荐律师】
尤辰荣律师,上海律师,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在从事律师职业的20年时间里,尤辰荣律师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尤辰荣律师及其团队承办过数千起的各类诉讼案件,为大量的委托人完成了诉讼的目标。
尤辰荣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在各类婚姻家庭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房产纠纷案件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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