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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3日,北京高院撤销了北京二中院原判,改判天津消防总队原政委徐豪元免除处罚,当庭释放。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徐豪元受贿9.217万元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说明了改判徐豪元免除处罚,当庭释放的原因。二审法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对徐豪元的受贿犯罪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且考虑到徐豪元的受贿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犯罪情节轻微,其在二审期间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所认识,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综合上述情节,对其可免于刑事处罚。

据悉,徐豪元案二审改判后,保留了武警大校的军衔和待遇。

一审被判五年

现年61岁(1955年出生)的徐豪元是上海人,曾任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2010年2月调任天津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副书记、政委。

2012年2月,徐豪元被带走调查。后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指控徐豪元涉嫌三起受贿,合计金额近25万元。

根据一审时检方指控,2000年至2009年,徐豪元担任上海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分管后勤工作期间,为下属王怀全立功受奖、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后收受价值32170元的万宝龙手表一块。2003年至2005年,徐豪元在上海消防总队采购时,为一家供货商提供帮助,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周一民送的6万元“感谢费”。2004年至2005年,徐豪元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上海消防总队向一家国外公司购买消防救援车辆。2010年,该公司北京代表处负责人张昌德送给徐豪元15万元“感谢费”。

2015年9月11日,北京市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徐豪元总受贿金额为9.217万元,判处徐豪元有期徒刑5年。对于检方指控的接受张昌德赠送的15万元“感谢费”,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其他两项受贿则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事实成立。

一审宣判后,徐豪元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而另一方面,在一审之后,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也以一审法院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予认定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但是其后北京市检察院以抗诉不当要求撤回抗诉。

曾举报天津官员腐败

记者获悉,在天津公安消防总队任职期间,徐豪元曾对天津新港存在的大量违建问题等重大消防隐患提出批评,并要求对此进行查处。

2010年7月16日大连新港发生爆炸。天津市持续开展了消防隐患排查,其中天津新港成为排查重点,后发现了天津新港内的大量违建,以及数量巨大的不符合消防规范的火灾隐患。

徐豪元曾对此表示:“在大连中石油火灾后,我更加寝食难安。以天津大港区为例,建有百万吨乙烯工程、炼化厂、南港工业区等石油化工企业,原油加工能力2000万吨,规划原油储存能力达到1000万吨以上,一旦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事故损失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难难以想象。”

此外,徐豪元还曾提出天津市公安局系统的腐败,并向上举报。2010年8月徐豪元向天津市公安局市党委汇报工作时表示:“我了解到总队一些干部,甚至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曾经的老同事、老领导、老部下、老朋友和亲属介绍甚至强行指定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损害了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更让纯洁的同志关系变成了个人利益关系甚至是赤裸的金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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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他了解到队伍中存在“守摊思想、工作等靠、作风慵懒和好人主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现象,干部使用上存在“不廉洁现象”。针对官兵反映强烈的“拉票、跑官要官”现象,他还提出“2010年起,总队以下单位团职干部全部实行公开选拔”“对不尽责、不履责、失责的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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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徐豪元的上述举动触及天津市有关官员痛处。2012年徐豪元被调查,武某某亲自带领十余人冲进徐豪元办公室,将徐豪

天津消防系统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徐豪元的工作汇报材料由武某某批转,在天津公安系统传达。但武某某对于徐豪元指出天津消防系统存在的腐败问题,以及天津存在的消防隐患不以为然,并在私下场合指责徐豪元这样做是“不懂规矩”。

孰料徐豪元一语成谶。2015年8月,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一处货运码头发生爆炸,伤亡惨烈,其中暴露出诸多消防问题。

据悉,2017年8月17日,徐豪元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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