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发文:

新洋经济区圩洋村,被拆迁人在2013年5月底与新洋管委会签订了房屋搬迁合同,2019年6月左右便明确了放弃安置意愿。该房被分配给了另外一个拆迁户。

然而市民表示直到至少2020年9月份,相关单位仍在向被拆迁人发放安置过渡费。

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文件《奥特莱斯一期2017年09月01日—2020年06月15日是过渡费用(鼎信公司)》序33中提出,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累计支付符某某过渡费129920元。

该金额实际由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12月10日支付11088元;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3月10日支付10080元;2018年3月10日向后至2020年3月10日间,每6个月支付符某某过渡费20160元;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21日支付符某某7952元;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9月22日支付20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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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只有6个月,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从2013年到2020年,这个周期可远远超过了18个月。不知安置过渡费超支了多少?约定的交房期限又是何时?

如果先选择不要安置房,然后又反悔,不要房子,转而要钱,可不可以呢?其实是有操作角度的,那就是出现征收方违约,比如房屋质量不合格,或延期交付诸如此类的问题,被拆迁人作为权益受损方,维权要求更改征收方式,那就可以依实时的房价为参照,获取货币补偿,这之前的过渡费自然是可以不退的。

但这样的操作,相信一般人想都不敢想。

而在被征收人明确放弃后,仍然给其发放安置过渡费,那肯定就是违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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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市民还表示,过渡费还存在滥发情况,该被征收人房屋的实际合法面积为140平,而合同上约定的安置面积为130平。放弃安置的10平,已按200元每平获得了相应的货币补偿,但在安置费发放中,仍是按140平在予以发放,这多出的10平既享受了货币补偿,又获得了安置过渡费。

市民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这样的现象在此次征收工作中是普遍存在,还是特例?安置过渡费有没有被滥发?希望亭湖区政府、纪委能及早介入调查,同时对该项支出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