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清海律师,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实务中,有些纳税人错把不开票价格等同于不含税价格,导致一系列错定虚开的情况。

一、带票销售与不带票销售差别:在于是否方便隐瞒销售收入

所谓带票价,不是指发票本身单独计价,而是开具发票难以隐匿销售收入偷税(发票记载了代收的增值税税款,并通过金税系统将数据上传给了税务机关),所以价格偏高。

所谓不带票价,不是指扣除发票本身价格,而是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容易隐瞒收入而偷税(因为没有开具发票,所以没有将销售数据上传给税务机关)。

所谓的不带票价和带票价,实际是方便隐匿收入的方便偷税价和不方便隐匿收入的不方便偷税价。
如果不开发票也很难隐瞒收入,是否开具发票,价格都一样,比如,联网的加油站、肯德基、大型超市等装有税控装置的地方。

销售时,开与不开具发票的区别是:开具发票很难隐瞒销售收入,不开具发票容易隐瞒销售收入。

我们简单举例:

我去专卖店买一件衣服,9100元,谈好后,说要开发票,老板说,开票的话,再补900元。为什么开票还要再补900元呢?

因为:不开票的话,9100元的销售,方便隐瞒销售收入,不会缴纳相应的税款;开票的话,不方便隐瞒销售收入,难逃税款的缴纳,所以需要多给钱。

不开票比开票便宜900元,只是因为:不开票方便隐瞒销售收入,让利900元

二、销售时候无论是否开票,国内环节的所有购销都一定是含税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必须来源于购买方,法律对此强制折算。购买方支付货款的同时,也同时支付了增值税税款,法律也是对此强制折算。

举例来说,大家去超市买东西,无论是否索要发票,其所支付给超市的款项中,都是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支付给超市的货款,这属于超市享有的;一部分是支付给国家的增值税税款,由超市代收后转交给国家。这里截图一段《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表达:

我们参考法院的判决:

(2017) 豫行终3048号、(2019)闽0212刑初92号、(2015)泉行终字第107号、(2019)渝03行终85号,这些都是账外无票销售,隐瞒销售收入,在偷逃的增值税税款时,都是将所收取的款项均视为价税合计金额,然后换算。

在任何增值税国家: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总款项一定都是价税合计的,也就是说,其中都包括了销售方代国家征收的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向自然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不开具发票而直接做无票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第5~8列,是专门针对无票销售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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