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廉江、霞山两地警方

成功侦破2宗盗窃案

抓获2名嫌疑人

追回被盗电动自行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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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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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18时许,廉江市公安局石岭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辖区某砖厂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被人盗走。

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发现事主的电动自行车系被一名身着灰色上衣的男子推走。经过大量信息筛查和综合研判分析,办案民警逐步锁定嫌疑人身份为钟某军,随即对其进行精准布控,于当天21时许在廉江市石岭镇成功将其抓获,当场追回被盗的电动自行车。

经查,嫌疑人钟某军当天路过某砖厂车棚时发现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充电,四周也无人看守,遂起贪念将电动自行车盗走。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钟某军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钟某军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破案速度真快啊,想不到第二天就找回来了!”5月18日,办案民警将被盗的电动自行车返还给事主,得到事主的感谢和赞誉。

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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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12时许,霞山公安分局建设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霞山区建设路某小区楼下的电动自行车被盗。

接报后,办案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调查取证,通过走访周边的居民,获悉一条重要线索:当天早上有一名男子推着一辆电动自行车离开小区。据此,办案民警初步判断该男子具有作案嫌疑。

随后,在分局刑侦大队的协助下,办案民警通过研判线索和实地侦查摸排,成功查清嫌疑人的身份,并于5月16日11时许在霞山区建设路附近将其抓获。

经查,5月14日,嫌疑人王某颖途经霞山区建设路某小区时看到报警人的电动自行车未上锁,一时间起了贪念便将车辆盗走。

经询问,嫌疑人王某颖对其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嫌疑人王某颖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字:林英杰

图片:廉江市公安局 霞山公安分局

来源:平安湛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