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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律师去看完所会见嫌疑人、被告人,非常方便,拿着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的委托书,带上律师所的会见函,出示自己的律师执业证,在会见小程序上事先进行预约。

然后就等安排会见的短信息通知好了。

但在当年,律师要会见,还得自己带上手铐去看守所。或许这是今天的年轻同行们所不知的。

我当年也没有当过律师,也没有进行过会见,但我敢保证这事是真的。

应该是发生在2000年后的事儿,那时我已经在老家的青州法院研究室工作。

大学同学马少波来访,他在我临近的寿光市作律师。来访的目的很明确:借手铐。

他要到我们青州市看守所会见,可惜来的匆匆忙忙,忘记了带手铐。

这当然难不倒大学毕业的马同学,他立即能找到我。

那时的青州市看守所还没搬,就在政法街上,与我们法院斜对门,那时的法院也没有像今天这样的安检,也不实行办公区和审判区分离。马同学在法院门口报上我的大名,然后就大摇大摆地走进了法院办公楼,进了我的办公室。

这在今天看来几乎不可想象,我每年回老家,都回青州法院这个老东家去看看,但要进入法院,还得让当年我的老同事下来接才行,而且每个楼层都有门禁。

这样的措施,防止了当年像马同学以及王学堂这样的律师在法院办公楼乱窜,但也隔阂了人和人之间的交流。

马同学说的事呢,说大也大,说小很小。

说大,你今天去借副手铐试试?那几乎是警用器具,是管制品。

说小,我就从我3楼的办公室,领着马同学去了二楼刑庭,找到了当年的书记员、我的高中同学郭姚台(他老家是这个村,因此我们同学都称他这个名),向他介绍了马同学。

郭同学倒也爽快,把挂在暖气管上的手铐打开,连话都没说就递给了马同学。

你说简单不简单?

过了不到1个小时,马同学就把手铐还了回来,我也迅速完璧归赵给郭同学。

据马同学说,他们律师会见,嫌疑人提出后,要换上律师自带的手铐,然后会见完毕,看守所再换回自己的手铐,交接完毕。

我当年没有做过律师,不知道这里面的事,但想来是真的。

大约1997年,我那时在人民法庭工作,所在乡镇发生了银行工作人员勾结不法分子用假银行汇票诈骗的案件。因为涉及到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款项,有个民事案件的被告,因犯罪被关押在看守所,需要提审。

印象中有一天下午下班前,庭长张泮玉吩咐我,“小王,带上手铐,明天跟我去看守所给XXXX去做个笔录”。

那时,人民法庭因为要负责民事案件的执行,也配有手铐。

第二天,在看守所,警察将嫌疑人我们案件的被告提出来,在看守望所的监管区大门口,我递上带来的手铐,他给换上,然后嫌疑人跟着我和张庭长到了一个审讯室。

现在想来,这样的方式可能主要是一种责任交接,用你的手铐,你负责监管,如果跑了犯人,你要承担责任。

一晃20年过去,律师早就不配手铐了,我不知道法院的现在的刑庭、人民法庭还有没有手铐,因为这几乎是法警的专职工作。

我有时想,那些律师所的手铐去哪里了呢?

我想知道答案。

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