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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北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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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任柳州一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2021年9月,公司与刘某约定,将刘某本人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作为该公司对公账户,专用于接收公司往来款项。此后,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的上述款项百万余元,并先后转入一网络投资平台进行“影视投资”。

2021年12月,刘某在发现转入网络投资平台的资金无法提现后,向公司董事长坦白其挪用公司款项的事实并承诺还款。随后刘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刘某退回部分款项至公司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刘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柳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北说法

网络投资需谨慎,切莫贪图所谓“高额利润”,更不该走向犯罪道路!刘某法律意识淡薄,被网络诈骗投资平台前期高额的提现收益冲昏头脑,在暴利的驱使下铤而走险,挪用公司资金继续投资,当投资平台无法登陆、资金无法提现的时候,才幡然醒悟。同时,刘某利用其身为公司会计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导致公司资金无法追回,被追究法律责任。

挪用资金罪多发于公司高管、财务、会计等经手公司财物的人员,除了工作人员本身职业要求和法律规定之外,公司、企业也应当依法完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预防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近期出现不少影视投资骗局,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加强金融安全意识,提升投资风险意识,谨慎投资,谨防落入网络诈骗与非法集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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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黎建婷 黄婧 | 编辑:王胜

校对:黄煜翎 黄子珂 | 审核:李金华